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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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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著作權?

  • 當創作者完成一項著作時,就這項著作立即享有著作權,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著作人在著作完成的時候立即享有著作權。
  • 精神方面的創作,尤其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領域的作品更是文明資產的一部分,我們稱他們為著作,為了保障這些著作創作者的權益,由國家制定法律予以保護,法律所規定的這些權利,就叫做著作權。
  • 著作權包括了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兩個部分。著作人格權,是用來保護著作人的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的,因為和著作人的人格無法分離,所以不可以讓與或繼承。著作人格權包括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等三種權利。
  • 著作財產權,主要是賦予著作人即創作著作的人財產上的權利,使他獲得實質上的經濟利益,促使作者繼續從事創作活動,精進創作的質與量,豐富文化內容。著作財產權的主要內容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 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及散布權,一共有十一種權利。

著作權常見問題

沖印廠接受客戶委託重製影片,若該影片未經授權,沖印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算不算違法重製?

沖印廠接受他人委託,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重製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影片,就沖印廠而言,由於無擅自重製侵害他人著作權犯罪的意思,且缺乏犯罪的「故意」要件,性質上屬於他人犯罪的工具,並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至委託沖印廠重製的人,則利用沖印廠為工具而實現其侵害著作權的犯罪構成要件,則可能成為刑法上的間接正犯,而須負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刑責。

由廣告委刊人(廠商)提供稿件,涉及違反著作權法時,其責任歸屬委刊人或製稿人?是否被委刊者(報社)亦有連帶責任?

廣告委刊人的廠商自行製稿的廣告,如涉及違反著作權法時,須視實際製稿的情形,決定何人應負法律上的責任。例如廠商委託他人製稿,並約定製稿人為著作人而有抄襲、重製、改作等侵害著作權的情形,如果廠商並不知情,應由製稿人負違反著作權法的責任。如果該廠商涉有唆使或參與共同侵害的行為或有過失的情形,則廠商也要依照法律規定負違法責任。如果廠商本身就是製稿人而有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須負擔違反著作權法的責任,另外要注意的是製稿人如果是廠商的職員,製稿行為又是執行業務的行為的話,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廠商也要受處罰,並且要負民事上的責任。故此種情形應由何人負違法責任,因其事實狀況的不同,不可一概而論。 至於被委刊的報社,是否也要負法律上的責任,也有不同的情況,如果報社不知廣告稿有違反著作權法之情形而刊登,且其不知情並無過失,是不須負法律責任的。如果有應知情但出於過失而不知情的情形,因違反著作權法不處罰過失犯,故不須負刑事責任,但仍可能要負民法上侵權行為的責任。如果報社明知廣告有侵害著作權的情形仍然刊登,應屬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仍應負違反著作權法的責任。

在廣播節目中將文字出版品全篇引用,有無違反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是合理使用。所謂「引用」是指節錄、抄錄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供作自己著作的詮釋或參證。在廣播節目裏全文利用他人的著作,除非另外符合「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的論述,得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的規定,否則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何謂轉載?其界限、時限如何?圖表類是否可轉載?

轉載就是把別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再刊載於其他書刊、報紙、雜誌上等的行為。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站刊載的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或網站轉載。但特別註明不許轉載者,即不得加以轉載。又上述之轉載,均須注意必須明示其出處。(§61、§64) 又圖表如屬著作權法第九條所定通用的數表、表格,本身非著作權標的,如不是該種情形,而為著作權標的者,仍受著作權保護。又受著作權保護的圖表,如屬於前述第六十一條得予轉載著作內容的一部分,應得予轉載;如非該條的情形,但符合著作權法其他合理使用條文,例如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引用者,仍得加以利用。如不合於各該合理使用條文,則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的同意,始得利用。(§9)

若雜誌出租店以會員招攬方式出租雜誌,是否觸犯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的權利。除了錄音著作和電腦程式著作外,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的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因此,任何人以購買、受讓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取得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以外的各類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的所有權時,都可將該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出租。相反的,出租人如果不是該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則在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時,就不可以將該他人的著作物予以出租。雜誌出租店將合法取得所有權的正版雜誌出租,屬合法的行為,至於未取得所有權的正版雜誌,又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而予出租,或者將盜版的雜誌出租,都將構成侵害出租權的行為,與是否以會員招攬方式出租沒有關係

記者或編譯在寫分析稿時,在字裡行間引用別人的東西,例如引用一小段文字,甚或只引用其書名,或一首歌名,會不會觸犯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的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的著作。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的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因此,記者或編譯在寫分析稿時,可以在上述規定的合理範圍內,於字裡行間引用別人的著作,但應注意要明示其出處。至於書名或歌名,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引用書名或歌名,不會發生觸犯著作權法的問題。(§49、§52、§64)

任職報社時,與報社訂有合約,約定由報社為著作人,爾後,離職後若個人基於撰寫論文或其他需要而引用當時的文章時,是否觸犯著作權法?

依照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是雇用人如果和受雇人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的話,就依照雙方的約定。不過,依據法律規定,雖然以受雇人為著作人,可是著作財產權卻歸雇用人享有,除非雙方另外約定報社把他的著作財產權轉讓給受雇人,這種情況下,報社的受雇人才會享有著作財產權。(§11、§3Ⅰ-3、§37)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所謂「引用」係指以節錄的方式供作自己著作的參證、註釋或說明。引用他人著作,應明示其出處。在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下引用他人的著作,不須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但如超出了合理範圍,仍然要徵求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如果不是基於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而引用他人之著作也須徵求著作財產權人同意。(§52、§64) 任職於報社時所寫的文章,如果著作財產權是報社的,日後基於撰寫論文或其他需要而引用時,如果屬於合理使用,可以不須徵求報社的同意,但是須明示出處,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仍然要徵求報社的同意。(§52)

古聖先賢的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並不是漫無限制的,它最長的一種情形是存續於著作人終身,再加上死亡後可以由其子孫繼承五十年。也就是說,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一經消滅,這項著作即屬社會公共財產,任何人在不侵害其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例如不得改竄內容致損害其名譽等),都可以自由利用。久遠之前的古聖先賢的著作,在創作時並沒有著作權法,不可能適用現行的著作權法取得著作財產權,當然也不會有著作權保護期間屆滿的問題,屬於「無著作財產權」的著作,除了著作人格權仍受保護外,其他任何利用行為,都是著作權法不禁止的,自然可以自由利用。(§30、§42、§43)。

凡屬捐贈的影片、劇照、海報,受贈單位是否可不經捐贈者同意,直接使用?

影片、劇照、海報等受贈單位雖因他人捐贈而取得影片、劇照、海報等物的所有權,但是受贈者的使用行為,如果涉及著作財產權的利用,例如將影片、劇照、海報等予以重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等,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的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後,始得使用。另外捐贈單位並非當然就是影片、劇照、海報的著作財產權人,必須查明該影片、劇照、海報的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人,再與之洽談授權事宜。 至於受贈單位的使用行為不涉及著作人格權或著作財產權的利用時,得本於其所有權,自由使用該影片、劇照、海報(例如已公開發行的劇照攝影著作,因已發行,故已喪失公開展示權,故該劇照的所有人,即得公開展示該劇照,不受限制)。(§3、§44~§65)

拍攝影片時,明顯利用某報紙或雜誌版面,目的為利用該報導之內容,是否侵犯該報紙或雜誌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於拍攝影片時利用報紙或雜誌之版面,而其內容為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的語文著作者,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如果所拍攝的版面其內容不是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而屬於文章、圖片、相片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由於拍攝的行為屬於重製行為,則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後,始得再行拍攝,否則即屬侵害報紙或雜誌的著作權(§3Ⅰ-5、§9Ⅰ-4、§44~§65)。

記者採訪翻拍照片如人犯照片、採訪對象生活照片,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規定?

著作權法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或其他方法做時事報導者,在報導的必要範圍內,可以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的著作。此外,為報導或評論等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可以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記者要做時事報或時事評論而進行採訪,如果符合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則不會發生違反著作權法問題。至於記者的採訪不屬於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其翻拍照片的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須視所翻拍的照片有無著作權?還有是否經過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翻拍而定。(§49、§52)

要求作者「讓與著作財產權,並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是否易引發作者不滿?

著作財產權的讓與係屬法律行為,只須讓與人與受讓人雙方意思合致,契約即可成立;至於要求作者於讓與著作財產權時,約定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主要係為避免受讓人行使其著作財產權時,如未注意有關著作人格權的規定,可能會造成侵害著作人格權的糾紛。著作人格權行使與否係著作人的權利,受讓人雖提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的要求,著作人是否同意,仍屬著作人自行決定的事項。至於該項要求是否易引發作者不滿?似與雙方約定的條件及受讓人的要求態度有關,未可一概而論。

某機構徵來之文章或照片,再次轉與他人使用刊登,是否觸犯著作權法?如屬違法,但又需要再次使用該資料,應如何解決?

徵文徵來的文章或照片,一般而言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刊登徵稿啟事,由投稿人自行投稿,一種是徵文或徵照片比賽所徵得。刊登徵稿啟事,由投稿人投稿的文章或照片,除投稿人與徵稿機構另有約定外,徵稿機構僅得刊載一次,如欲再次轉與他人使用刊登,除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再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即投稿人同意。至於徵文或徵照片比賽徵來的文章或照片,其著作財產權的歸屬應依比賽辦法認定之。著作財產權如屬主辦比賽的人享有,其轉與他人使用刊登,係著作財產權人行使著作權法賦予的權利。著作財產權如由參加比賽投稿的著作人享有,則主辦比賽的人欲利用該著作再次刊載或交與他人使用刊登者,除合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亦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即參加比賽而投稿的人同意,否則即屬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41、§44~§65)

複製名畫為免費促銷贈品是否合法?剪報公司集結所有報章資料販賣是否合法?

複製名畫,是重製行為,除了該名畫係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或其著作財產權已消滅的情形外,原則上應徵得該畫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如未經同意而予複製係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合理使用」規定,複製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名畫,如符合「合理使用」規定,仍屬合法。 剪報公司集結報章資料販賣,是否合法?須視該報章資料是否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剪報公司有無重製編輯及散布等行為?有無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認定之。如該報章資料係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而剪報公司又有重製、編輯或散布等行為,應徵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否則即違反著作權法。如剪報公司所集結的報章資料係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或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者,或雖係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但僅係將買來的報章雜誌加以剪貼後予以銷售,而並無任何重製、編輯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且屬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的話,不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9、§44~§65)

在KTV播放伴唱帶,是否須得音樂著作(詞、曲)的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又KTV業者利用視聽伴唱帶從事營業播映行為,是否得到視聽伴唱帶製作人同意即可,毋須再得到視聽著作內詞、曲權利人同意?

伴唱帶為視聽著作,製作伴唱帶的人取得詞曲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將詞曲灌錄在伴唱帶裡面,並且獲得詞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再授權第三人公開演出的話,KTV購買到該合法的伴唱帶,就可以在KTV內播放,不須再取得詞曲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不過目前市場上的一般狀況,伴唱帶製作公司(即視聽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通常只取得灌錄詞曲重製的授權,並未取得再授權第三人公開演出的授權,因此,KTV業者利用視聽伴唱帶從事營業,供顧客演唱,應另行取得詞曲著作財產權人公開演出的授權,否則即屬侵害詞曲著作權的行為。換言之,除非視聽伴唱帶著作權人已替KTV業者或消費者取得音樂著作(詞、曲)公開演出的再授權,否則,業者在播放伴唱帶時,仍應向詞曲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或同意。(§37)

請問什麼是「美術工藝品」?產品包裝盒算不算美術工藝品?

美術工藝品係包含於美術的領域內,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可表現思想感情的單一物品的創作。例如手工捏製的陶瓷作品、手工染織、竹編、草編等等均屬之。
產品包裝盒是實用物品,無美術技巧可言,非美術領域內的創作,不屬美術工藝品。至於產品包裝盒可能印有美術圖案,此時附著在包裝盒上的圖案屬美術著作的重製物,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該美術圖案,包裝盒本身並不會因為附著美術圖案而變成另一個新的美術工藝品。

「服裝設計」是否也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的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則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的圖形著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四款及第六款)。所稱的「服裝設計」的表現方式如果是利用色彩、明暗、線條、平面的或立體的美術技巧,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的創作,可認係美術著作;如果是利用圖之形狀、線條等製圖技巧,以學術或技術的表現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的創作,則可認是圖形著作,均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所謂「服裝設計」究竟是否屬於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還是根本不是著作,必須就具體個案參照著作權法的規定來認定。

某出版商把歷屆聯考或高普考試題整理出書,其是否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規定,依據本國法令所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例如大專聯考、高普考的試題,是沒有著作權的,任何人都可以加以利用而不會有觸法的情形。
某人如將這些沒有著作權的試題透過蒐集選擇並且加以編排而具有創作性時,可能構成一種語文著作的編輯著作,而取得著作權法的保障。不過,前述那些被蒐編的各類考試試題本身並不會因被利用做為編輯著作的資料而轉變成有著作權。因而任何人均可以直接利用該試題或利用該試題另為編輯。

什麼是「權利管理電子資訊」?著作權法有什麼新的規定?

「權利管理資訊」是指有關著作權利狀態的訊息,諸如著作名稱是什麼、著作人是誰、著作財產權是由何人享有、由何人行使、要利用著作的人應向什麼人徵求授權等等與著作權管理相關的訊息,都是權利管理資訊。利用人透過權利管理資訊可以得知如何才能合法利用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則藉由權利管理資訊來聲明其權利狀態,並提供合法的授權管道,「權利管理資訊」可說是著作權市場正常化的基礎,著作權專責機關自八十七年即開始推動著作人及相關業界在版權頁或著作物上揭露「權利管理資訊」,以促進著作的合法利用。
由於數位科技進步,在數位環境下,權利管理資訊也是用數位化的電子形式來標註處理,這種電子化的權利管理資訊,稱為權利管理電子資訊。著作經數位化後被放置在網路上,他人可以輕易取得且快速傳播,著作權人在著作物上所標註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如遭人更動、竄改而變成錯誤的訊息,不但會損害著作權人的權利,擾亂破壞整個著作市場的秩序,亦將造成廣大的利用人無法經由正確的管道合法取得授權,影響層面很大。
在現今網路無國界的時代,為確保著作市場的正常發展,92年7月9日修正著作權法參考國際公約規定,將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納入保護,禁止未經允許擅自竄改或刪除的行為,同時也禁止把已經竄改或刪除的資訊再作二手傳播。(§3Ⅰ-17、§80之1)

某人有一製作節目的創意,我覺得構想很好,把這個構想及創意表現出來做成廣播節目,會不會違反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規定依本法取得的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因此,將他人的構想及創意表現出來做成廣播節目,不論表現出來的廣播節目,是著作權法所稱的錄音著作,或是我國尚未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鄰接權標的,都不會發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把別人的錄音寫成文字是否為新的著作?

筆錄是著作權法所定重製的行為,他人的錄音內容,如果是語文著作或音樂著作時,純將他人的錄音寫成文字僅是一重製行為,無法成立獨立的著作。如在筆錄同時,另加以改作,則可成為新的衍生著作,依著作權法規定,衍生著作以獨立的著作保護之,因此可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原錄音的語文或音樂著作的著作權不受影響,要注意的是重製或改作都是原錄音著作著作權人專有的權利,如果未事先徵得同意,而予重製或改作,將會侵害原著作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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