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行文字之註冊商標,實際使用分成兩行上下排列,仍具有同一性 2018-11-05/在: 新知報導 /通過: Alan 被上訴人纖綠實業有限公司為註冊第679775號「纖綠」商標(下稱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人;本案上訴人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則為註冊第 1723252號「每朝健康双纖綠茶」商標(下稱每朝商標)之商標權人。上訴人在實際使用其商標之際,係將「每朝健康」及「双纖綠茶」以上下排列之方式呈現於其所販售之商品。被上訴人於105年8月間以存證信函向上訴人主張該「每朝健康双纖綠茶」商品已侵害系爭商標權及商譽,要求其停止仿冒行為並回收陳列之被控侵權商品。上訴人爰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以確認被上訴人基於系爭商標對其製造、銷售「每朝健康双纖綠茶」產品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排除侵害請求權以及防止侵害請求權不存在。第一審智慧財產法院駁回上訴人所提訴訟。上訴人不服,進而提起本件上訴案。第二審智慧財產法院作成原判決廢棄之判決,並確認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均不存在,其意旨如下: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變換商標或加附記使用,係指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就註冊商標本體之文字、圖形、色彩等加以變化或添加其他文字、圖形等而言,使得實際使用之商標與其註冊商標不同,且兩者依社會一般通念已喪失其同一性(參照最高行政法院48年判字第108號、60年判字第399號行政判例)。若商標之變換使用,倘未與他人商標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而影響商標秩序者,商標權人自得依商品或服務實際標示之設計,作不失同一性之變換使用。 每朝商標之態樣為墨色楷書字體,呈現單行排列「每朝健康双纖綠茶」文字,而被控商標態樣為施以綠色之黑體「每朝健康」文字,並以較大字體施以藍色之黑體文字「双纖綠茶」,分為二行上下排列之態樣,整體外觀形式上固有些微差異,然僅對商標顏色或字體作小幅改變,其不影響商標圖樣之同一性。揆諸前揭見解,被控商標圖樣與每朝商標之整體態樣,均包含「每朝健康双纖綠茶」文字,給予相關消費者在外觀、讀音及觀念上之印象均相同,兩者應具有同一性。況以商標整體觀察原則加以比較,被控商標圖樣二行文字緊密相連,應以整體觀察之,不得強行分割為二部分。準此,就整體商標圖樣以觀,益徵每朝商標與被控商標圖樣屬同一商標,並無變換使用,致其與系爭商標混淆誤認或影響商標秩序之情形。 就商標圖樣整體觀察原則,「每朝健康双纖綠茶」不應被割裂忽略,「双纖」、「綠茶」僅為說明性文字。上訴人長期大量之廣告與提供之消費者市場調查報告,證明被控商標圖樣均指向上訴人之著名商標「每朝健康」或每朝商標,並無連結系爭商標之可能,況兩商標並無使相關消費者有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或混淆誤認之虞。 https://www.belugaip.com.tw/wp-content/uploads/2024/04/logo-11-1000x188.png 0 0 Alan https://www.belugaip.com.tw/wp-content/uploads/2024/04/logo-11-1000x188.png Alan2018-11-05 09:13:462022-02-24 17:34:24單行文字之註冊商標,實際使用分成兩行上下排列,仍具有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