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美國「猴子自拍照案」看非人類創作之著作權保護 2018-11-05/在: 新知報導 /通過: Alan美國「猴子自拍照」一案源於英國生態攝影師大衛•斯萊特(David Slater)於2011年深入印尼叢林拍攝黑冠獼猴(crested macaque),期間有一隻名叫納魯托(Naruto)的獼猴趁機奪走他的相機把玩,因而完成了下圖所示「猴子自拍照」,進而引發著作權爭議。 2015年9月,美國動物保護團體PETA(People for the Ethical Treatment of Animals)代表猴子納魯托對攝影師斯萊特提告,主張「猴子自拍照」的著作權歸屬於納魯托,故斯萊特展示、散布、販售該照片的行為,係侵害納魯托的著作權。斯萊特則抗辯,照相機各項設定是他所作成,並刻意擺放在三腳架上任憑猴子把玩,猴子僅按下快門,該自拍照的著作權應屬於斯萊特。 「猴子自拍照案」歷經了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及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二個審級的審判,均判決動保團體PETA敗訴,主要理由是美國著作權法並未賦予動物主張著作權的法律地位,換言之,著作權法僅保護人類的創作,而不保護動物的創作。 有趣的是,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並未否認動物有憲法上的訴訟權,但指出動物訴訟上的請求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在程序面,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定PETA欠缺猴子納魯托的訴訟代理人(Next Friend)地位,更罕見地在判決中指責PETA濫用Next Friend代理制度,以利用納魯托為機構的宗旨背書。 美國法院甚至明示立法者如果有意賦予動物著作權保護,可以且應該明定於著作權法。乍聽之下,似乎讓「非人類創作」的著作權保護露出一線曙光,但事實上,該案件正反映出賦予非人類創作著作權保護,將遭遇許多挑戰。在憲法層次上,憲法的基本權保障能否及於非人類主體?在法律層次上,賦予非人類著作權法保障的正當性何在?在執行面上,非人類的著作權保護如何落實?又如何確保此等權利不遭到人類侵佔或濫用?故目前看來,實現非人類創作之著作權保護恐怕還有漫漫長路要走。 https://www.belugaip.com.tw/wp-content/uploads/2024/04/logo-11-1000x188.png 0 0 Alan https://www.belugaip.com.tw/wp-content/uploads/2024/04/logo-11-1000x188.png Alan2018-11-05 08:59:452022-02-24 17:34:19從美國「猴子自拍照案」看非人類創作之著作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