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明、宮廟也有商標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從事網拍時最好直接向商標權人求證,以保障權利
文 / 劉彥君
報載有民眾在網路販售以南投知名宮廟「紫南宮」為名之商品,被警方依違反商標法移送地檢署偵辦,許多民眾對商標定義往往停留在名牌或知名廠商標誌,以為在網路上只要不是名牌或知名廠商商品就不致觸法,往往疏於求證商品來源是否為商標權廠商正品即直接在網路販售,而輕忽在網路販賣商品的法律風險。依商標法商標的範圍,其實只要是任何具有識別性的標識,不論是文字、圖形、顏色、動態、雷射標籤和聲音等,連手機的開機動畫,都可以申請註冊為商標,「紫南宮」如果是具有識別性的標識且已註冊,當然亦可以取得商標。
所以,依商標法第95條規定民眾如果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類商品同一商品或服務,或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最重甚至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且依同法第97條規定:民眾如果明知是他人所製作的仿冒品,為了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透過網路和電子媒體販售仿冒品,同樣屬於侵權的行為且有刑責,最重也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另外,由於商標法刑罰規定是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偵查機機關只需發現侵害商標權即可偵辦起訴,無需商標權人提出告訴。而且,商標權人亦可依商標法第71條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請求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之賠償金額,而所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時,即以可以其查獲商品總價定賠償金額。
有鑒於現在商標範圍日漸擴大,登記也漸容易,取得商標權商品已數以萬計難以計算,民眾不論是否在網路販售商品時,從事販賣行為時,最好可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查詢同類或近似商品有無商標登記,當然更好是在販售進貨時即要求出貨廠商提供取得商標權或得到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使用之證明,甚至直接向商標權人求證,以保障自己權利。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基隆地檢署檢察官)
轉載自:奇摩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