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對於禁制令核發的態度轉變
圖、印度對於禁制令核發的態度轉變
據RNA智財事務所的Ranjan Narula和Suvarna Pandey研究調查,印度德里法院(Delhi court)的判決改變了權利人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尋求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態度轉變趨向開放。
臨時或初步禁制令(interim or preliminary injunction)在智慧財產權(IP)案件中至關重要,因為IP持有人就是尋求法院立即下令停止侵權活動,以保護其市場佔有率。對於尋求初步禁制令的當事人,法院制定了三種因素測試:
1)建立初步証明的有效案件( prima facie valid case),
2)易於平衡對其有利,
3)若禁令不核准,其將遭受無可彌補之傷害或損失。
在印度,專利侵權案件中授予初步禁制令已逐漸演進,法院的意見會因案件的複雜程度而有所不同。還有,在專利侵權案件中,被告方通常以「質疑專利有效性」作為侵權訴訟的抗辯理由。
實際案件
(一) 2009年4月24日,F Hoffmann-La Roche & Anr訴Cipla(FAO(OS) 188/2008)案件,德里高等法院的兩名法官在裁決Roche公司提出的上訴時指出:
「避免過於陷入在語意攻防裡,法院在面對專利權人請求核發禁制令,以及相應的被告質疑專利本身的有效性時,必須對被告的可信性進行挑戰。」因為,「在這個階段,法院不會以非常詳細的方式檢查被告提出的質疑,也不會對專利有效性的問題立即得出結論,這些必須等到審判時進行。在現階段考慮核發臨時禁制令,反而是,被告必須證明已核准的專利是容易受到質疑。」
(二) 3M Innovative Properties訴Venus Safety & Health(IA No. 20605/2013 & IA No. 1276/2014 in CS[OS] No. 2558/2013)案件,德里最高法院依據Roche案的判決指出:
「必須承認「六年規定」帶來的困惑,為防止印度法院核發臨時禁制令。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或規則支持法院這種做法。」六年規定似乎已經在Manicka Thevar案後悄然興起,隨後在其他判決中被提升為一個普遍的規則。該規定可以解釋對法院專利侵權訴訟的立場略有不同之一種示警(從其他案件中),法院不應自動依據滿足表面證據(prima facie)就逕行核發侵權禁制令,因為專利可以受到質疑,甚至進行辯護的。「六年規定必須被視為一種謹慎和審慎的規定,而不是一種嚴格且固守儀式的公式。」
(三) 2018年3月26日,Galatea訴Diyora and Bhanderi (civil suits no. 2 of 2017)案件 ,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Gujarat指出:
「根據和解法律規定,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當已經對專利有效性提出質疑並提出了撤銷申請,法院就不會核發禁制令。」
「依據C/CS/2/2017命令可能建立連結的指引,Madras高等法院在Manicka Thevar訴M/s Star Plough Works的判決中作出的命令,其中認為,如果被告提出的異議,明確表示就該專利申請日期之前已知或使用專利前案內容,對該發明的新穎性創新性技術存在嚴重爭議,這樣的話,法院不會核發禁制令禁止被告進行正常的商業活動。」
(四) 曾有一系列的案件,在被告尚未推出該產品的基礎上,法院已同意原告發放臨時禁制令。特別是2015年6月德里高等法院在Bristol-Myers Squibb & Ors訴Mr JD Joshi & Anr (IA No. 15720/2009 in CS[OS] No. 2303/2009和IA No. 5910/2013 in CS[OS] No. 679/2013)案件,其中提到「被告未在市場上推出該產品,如果他們被限制從事尚未開展的活動,不會對BDR Lifesciences造成任何損失或無可彌補的損害。」另一方面,如果允許被告製造和銷售仿製藥Dasatinib,其中專利權人根據1970年「專利法」第48(a)條享有IN 203937的專有權,將對原告造成嚴重損害,尤其是在被告提出的抗辯表面證據上看起來不太可信,並且不保證能夠以臨時禁制令的形式改變現狀。
禁制令核發原則正在改變
2019年5月31日在裁決Sterlite Technologies訴ZTT India Private(CS [COMM] 314/2019、IA No.8386 / 2019、I IA No. 8389/2019和IA No. 8390/2019)案件的禁令時,德里高等法院採取了完全不同的觀點。Sterlite尋求永久禁制令,禁止ZTT侵犯其專利IN 241433和/或IN 280211,並等待初步禁制令的決定。
Sterlite認為這些專利是方法專利,ZTT銷售的光纖具有與使用專利技術生產的Sterlite光纖相同的技術參數。法院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專利侵權訴訟提出臨時命令對當時禁制令是需要的。
該禁令的依據是,專利的有效期限有限,須進一步考量該期限是否存在侵犯專利權、未授予臨時禁制令通常會導致被告(即使最終被發現有專利侵權)繼續從侵權產品獲利直到判決出爐。也因為創新成本的關係,侵權人營銷的價格通常遠低於創新者產品進入市場的價格。因此,創新者產品反而被剝奪了創新價值而遭驅逐出市場。該命令進一步評論了若不同意原告要求核發臨時禁制令造成的損害的話,理由是「專利權人即使在訴訟成功後,若未在任何臨時命令的情況下,反而只有被告將獲得市場利潤」。而限制侵權的臨時命令(interim order)不會對被告造成任何損害。
此案雖然與製藥領域無關,但卻帶來了一種典範轉移,即法院對如何處理專利侵權案件中的初步禁制令請求,採取了完全不同的觀點。
印度法院認為,專利的期效很短,如果沒有給予專利權人保護,將對整個專利體系將起反作用。所以,給予專利權人保護這對於促進創新和鼓勵創新者而言,將是個好現象的開始。
結語
由此可見,印度的法院對於專利權人的態度,基於鼓勵創新及保護專利制度,未來傾向核發臨時禁令的機率增加。所以,隨著印度市場崛起,企業搶進印度市場之同時,必須也要在印度先進行專利佈局以產品保護,甚至善用臨時禁令將對手踢出市場。(1546字;圖1)
參考資料:
Injunctions: Paradigm shift for India’s innovators. Worldipreview, 2019/8/13.
轉載自: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 科技產業資訊室 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