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訴康文森案一審判決:中國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費糾紛
圖、華為訴康文森案一審判決
本案是南京中院作出第一案例: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費糾紛。對於,標準必要專利(SEPs)授權費率核算,法院經審理並作出判決,最終採用了自上而下計算FRAND授權費率法,確定標準必要專利的中國費率的計算公式。
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終端有限公司、華為軟件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華為公司)
被告:康文森無線許可公司(下稱康文森公司)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南京中院)三案合併審理
訴訟原由:要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及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三案
系爭專利:康文森公司所擁有3件發明專利權(專利號:ZL00819208.1、ZL200580038621.8、ZL200680014086.7)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首先,本案由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案合併審理,法院進行確認許可專利、許可產品、許可行為:
一、許可專利上,法院確認康文森公司所有以及有權做出許可的、聲稱並實際滿足2G、3G、4G標准或技術規範且為原告華為公司所實際實施的全部中國必要專利;
二、許可產品上,華為公司的移動終端產品,即手機和有蜂窩通信功能的平板電腦;
三、許可行為上,包括製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許可產品,以及在許可產品上使用許可專利。
本案是華為等三家關係企業控告康文森無線許可公司案,要求法院確認不侵犯專利權及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三案,2019年9月16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一、就本案所涉及康文森公司所涉及的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費率予以確認:單模2G或3G移動終端產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費率為0;單模4G移動終端產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費率為0.00225%;多模2G/3G/4G移動終端產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費率為0.0018%。
二、並且華為公司僅侵權康文森的其中一件專利,所以需就一件專利技術方案(專利號:ZL200380102135.9)的4G移動終端產品向被告康文森公司支付上述授權費率。
三、至於,華為公司請求確認在中國製造、銷售、許諾銷售移動終端產品的行為不侵犯康文森公司享有的3件發明專利權(專利號:ZL00819208.1、ZL200580038621.8、ZL200680014086.7)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康文森經購買取得諾基亞(Nokia)專利組合
康文森公司於2012年通過購買,獲得了諾基亞(Nokia)公司持有的部分涉及無線通信技術的專利包,包括在歐洲、美國、中國等申請並獲得授權的專利。康文森曾於2014年4月,以郵件致函原告華為技術公司,告知其通過購買獲得了原屬於諾基亞公司的涉及2G、3G、4G等通信標準的部分標準必要專利,且主張多件華為移動終端產品涉及侵犯該專利包的專利權,並向華為公司提供了10件美國專利及其技術比對資料作為雙方技術談判的樣本,並而要求華為能坐下來簽署該專利組合的全球授權協議。
2017年7月,康文森公司因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費率將華為公司起訴至英國法院。
華為公司也提出反擊
一、華為公司也提出反擊,在南京、深圳針對康文森公司發起確認不侵權訴訟,以及請求確定專利授權費率,同時針對康文森公司所有的多件中國專利發起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
二、2018年,華為公司因認為康文森公司怠於針對其中國專利在中國行使訴權的行為,導致其製造銷售華為移動終端產品的行為是否存在侵權處於不明確的狀態,使商業經營決策和計劃受到嚴重影響、經營困境和損失的發生;康文森公司的涉案專利權等已被原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無效且不屬於3GPP技術標準的標準必要專利;康文森公司未能遵從其FRAND義務提供足夠的信息,三原告無法判斷被告所聲稱的標準必要專利的價值等原因,向南京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確認三原告在中國製造、銷售、許諾銷售移動終端產品的行為不侵犯被告享有的涉案發明專利權;就被告所有以及有權做出許可的、聲稱並實際滿足2G、3G、4G標准或技術規範且為原告所實際實施的全部中國必要專利,判令確認符合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的對原告產品的許可條件,包括費率。
表、中國南京中院核定無線通信終端產品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費率
康文森公司主張: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費率 | 中國南京中院核定 |
以無線通信終端產品為計價基礎: 2G手機:0.032% 3G多模手機:0.181% 4G多模手機:0.13% |
一、單模2G或3G移動終端產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費率為0; 二、單模4G移動終端產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費率為0.00225%;多模2G/3G/4G移動終端產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費率為0.0018%。 |
Source: 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科技產業資訊室(iKnow)整理,2019/9
在本案,康文森公司主張:
1. 採用相似許可比較法來計算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費率,比如對於無線通信終端產品其主張的授權費率應當是:2G手機為0.032%、3G多模手機為0.181%、4G多模手機是0.13%。
2. 同時,康文森公司辯稱,確認不侵犯專利權之訴與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之訴是兩個沒有關聯的訴,不應當在一個案件中審理;
專利複審委員會暫認定” 確認不侵權之訴所涉及專利”無效
三案中確認不侵權之訴所涉及的專利,目前暫時被原專利複審委員會認定為無效,由於涉案專利的法律狀態沒有最終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法院應當駁回三原告的起訴;三原告提交的相關報告和補充報告沒有事實依據。
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費率核算依據
至於,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費率核算,法院經審理並作出判決,最終採用了自上而下計算FRAND授權費率法,確定標準必要專利的中國費率的計算公式:
單族專利的中國費率=標準在中國的行業累積費率×單族專利的貢獻佔比。
結語
從本案可以看出中國法院試圖以中國市場來衡量SEPs專利在中國行業的價值。若以一支400美金4G多模手機來計,康文森公司要求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費,約$1.472美金,然而,中國南京中院判決下來,僅約$0.0072~$0.009美金,不及康文森要求的6%。
據了解,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本網站將繼續關注案件進展。(1500字;圖1)
參考來源:
最新!華為訴康文森案一審宣判。中國知識產權報
轉載自: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 科技產業資訊室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