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奈兒告寶雅求償300萬 纏訟4年判決出爐
知名連鎖店寶雅生活館於2015年9月以週年慶活動「送香奈兒」吸客,遭香奈兒控告侵權,雙方官司纏訟4年,最高法院判定寶雅勝訴,全案定讞。
寶雅生活館於2015年9月3日至10月6日舉辦30週年慶,以「抽經典香奈兒包包」為噱頭吸引消費者,在全國分店廣告看板、旗幟布條、貼紙、立牌、商品目錄、網頁和臉書大量使用香奈兒商標。香奈兒母公司認為寶雅使用其商標「未經其同意取得合法授權」,怒告侵權,向寶雅求償300萬元,並要求在4大報任一家登報道歉。
寶雅曾出示到新光三越香奈兒專櫃,花了59萬600元購買14項商品的發票正本,強調使用香奈兒照片是要讓消費者知道有機會抽中香奈兒真品,表達活動特性,並未以香奈兒為商標,也未在活動中提及與香奈兒聯辦或贊助。
香奈兒主張,依照精品界慣例,百貨業者如使用名牌精品商標做廣告或促銷,須與精品業者協商討論取得授權。但香奈兒並未提出相關的具體規範與準則,且寶雅也並非精品業者,無法得知精品業的慣例。
雙方官司打到智慧財產法院,當時法官認為寶雅使用香奈兒照片是基於活動特性,未搭便車也未攀附香奈兒商標,因此判寶雅勝訴,但香奈兒不服,繼續上訴。今(28日)最高法院駁回香奈兒上訴定讞,寶雅確定勝訴。
轉載自:鏡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