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喬丹體育」侵權案終審敗訴 「喬丹+剪影」商標被撤
歷經8年纏訟,美國AIR JORDAN品牌與大陸喬丹體育的商標侵權案,8日由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決,判定大陸喬丹體育敗訴,25類「喬丹加剪影」商標被撤除。
每日經濟新聞報導,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決,認為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應予撤銷,喬丹體育公司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號「喬丹+剪影」商標被撤。
喬丹體育是在1991年註冊「丹喬」商標,並於2000年改名為「喬丹體育」,以一名籃球員的型態作為商標,英文則是QIAODAN的拼音;而前NBA球星麥可喬丹(Michael Jordan)本人先前就曾表示,大陸消費者有權知道,喬丹體育及產品,和他沒有任何關係。
喬丹和大陸喬丹體育自2012年以來官司不斷,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姓名權,喬丹認為大陸喬丹體育註冊使用的商標,會造成公眾對產品來源的誤認,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並以此申請撤銷對上述商標的註冊。
喬丹體育代理律師則認為,喬丹本人的姓氏為JORDAN,和QIAODAN相比有很大不同,而且JORDAN只是美國一個普通的姓氏,很難認定大陸喬丹體育與麥可喬丹本人存在必然聯繫,雖然喬丹本人擁有很高的社會知名度,但這並不代表他的姓氏在產品商標方面擁有特權。
先前在一審和二審均敗訴的喬丹,作為再度申請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請求最高院撤銷被訴裁定以及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喬丹的再審理由提到兩點,首先是二審庭審後,中國新聞網聯合數字100市場研究公司發起了一項線上調查,該份線上調查結果本身就足以推翻商標評審委員會和一、二審法院關於「雙方已分別形成了各自的消費群體和市場認知」的其次是一、二審判決否認「喬丹」「QIAODAN」等標識,與再審申請人的對應關係,屬事實認定錯誤。
最高院審理後認為,被訴裁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應予撤銷。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