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美國商標費用調整最終規則
2024 年 11 月 18 日,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發布了經 AIA 授權設定或增加某些商標費的最終規則,並經《成功法案》修訂。需要進行費用調整,以便為該機構提供足夠的總收入,以收回未來幾年商標運營的總成本(基於當前的預測),並允許該機構繼續朝著實現其戰略目標取得進展。
支持最終規則的補充資料如下: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 提議根據《萊希-史密斯美國發明法案》(AIA) 的授權設定和調整商標費,該法案經《2018 年追求工程和科學成功的代表性不足階層研究法案》( SUCCESS) 修訂行為)。擬議的費用調整將為 USPTO 提供足夠的總收入,以收回未來幾年商標運營的總成本(基於該機構 2025 財年國會理由(2025 財年預算)中的假設和估計),包括實施 USPTO 2022- 2026 年策略計劃(策略計劃)。
日期:
美國專利商標局就這項擬議規則徵求公眾意見。書面意見必須在 2024 年 5 月 28 日或之前收到,以確保考慮。
地址:
關於擬議商標費的書面意見必須透過聯邦電子規則制定入口網站https://www.regulations.gov 提交 。
若要透過入口網站提交評論,評論者應造訪 https://www.regulations.gov/docket/PTO-T-2022-0034 或在主頁上輸入案卷編號 PTO-T-2022-0034,然後選擇「搜尋」按鈕。網站將提供搜尋結果,列出與此摘要相關的所有文件。評論者可以找到對此通知的引用,然後選擇“評論”按鈕,填寫必填字段,然後輸入或附加他們的評論。接受 Adobe 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或 Microsoft Word 格式的電子評論附件。由於評論將供公眾查閱,因此評論中不應包含提交者不想公開的信息,例如地址或電話號碼。
請造訪聯邦電子規則制定門戶,以了解有關透過該門戶提供意見的更多說明。如果是電子的 無法提交意見,請使用 本通知的「取得更多資訊」聯絡部分中的以下聯絡資訊聯絡美國專利商標局, 以取得特殊說明。
如需更多信息,請聯繫:
Brendan Hourigan,規劃與預算辦公室主任,電話 571-272-8966,或發送電子郵件至 Brendan.Hourigan@uspto.gov; 或預測與分析部主任 C. Brett Lockard,電話:571-272-0928。 Christopher.Lockard@uspto.gov。
補充資料:
一、執行摘要
一、簡介
USPTO 根據 AIA 第 10 條(第 10 條)、公法 112-29、125 Stat.發布本擬議規則制定通知(NPRM 或擬議規則)。 284,經《成功法》、公法 115-273、132 Stat 修訂。第 4158 號法案授權負責智慧財產權的商務部副部長兼 USPTO 局長依規則設定或調整根據《1946 年商標法》(《商標法》)、15 USC 1051 等規定設立、授權或收取的任何商標費。 第 10 條規定,商標費的設定或調整隻能用於收回 USPTO 與商標相關的處理、活動、服務和材料的預計總成本,包括該機構與此類商標費相關的管理成本。第 10 條授權包括以進一步促進關鍵政策因素的方式靈活設定個人費用,同時考慮相應服務的成本。第 10 條還規定了製定或調整費用法規的某些程序要求,例如公開聽證會、商標公共諮詢委員會 (TPAC) 的意見以及國會的監督。 TPAC於2023年6月5日就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初步商標費用提案舉行了公開聽證會,並於2023年8月14日發布了一份報告(TPAC報告),其中包含其對初步費用提案的評論、意見和建議。 USPTO 在發布本 NPRM 中的費用建議之前考慮並分析了 TPAC 報告。有關 TPAC 報告的進一步討論,請參閱第四部分:規則制定目標和策略。
B. 此行動的目的
根據自2021 財年(FY) 開始的每兩年一次的費用、成本和收入審查,美國專利商標局得出結論認為,有必要進行費用調整,以便為該機構提供足夠的財政資源,以促進美國商標制度的有效管理,包括實施策略計劃,可在機構網站 https://www.uspto.gov/StrategicPlan上取得。 個別費用提案符合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費用結構概念,包括該機構的四個關鍵費用設定政策因素:(1)促進創新策略; (2) 使費用與商標服務的全部成本一致; (三)設定費用,以促進商標制度的有效管理; (4) 提供申請處理選項。擬議的費用調整將使美國專利商標局能夠透過提供高品質和及時的商標審查和審查程序,為國內和國際利益相關者產生準確和可靠的商標權,從而完成其推動美國創新、包容性資本主義和全球競爭力的使命。
C. 受此行動影響的規定摘要
美國專利商標局提議設定和調整31項商標費用,其中包括引入12項新費用。該機構還建議停止 6 項收費。
根據本 NPRM 中擬議的費用表,獲得和維持商標註冊的常規費用( 例如, 申請提交、意向使用/使用 (ITU) 提交和註冊後維護費用)將相對於目前的費用有所增加。以確保財務可持續性並提供與商標申請和註冊相關的所需改進。描述擬議費用調整的其他資訊包含在第五部分:本規則制定中的個人費用理由以及商標費用表-當前、建議和單位成本(商標費用表)中,可在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費用設定部分取得網站 https://www.uspto.gov/FeeSettingAndAdjusting。
二.法律框架
A. 萊希史密斯美國發明法案-第 10 條
AIA 於 2011 年 9 月 16 日頒布。 284、316-17。 AIA 第 10(a) 條授權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局長)依規則設定或調整任何根據《商標法》為該機構提供的服務或提供的資料所設立、授權或收取的費用。第 10 條規定,商標費的設定或調整隻能用於收回 USPTO 與商標相關的處理、活動、服務和材料的預計總成本,包括該機構與此類商標費相關的行政成本。如果這些費用總計達到總體總成本回收,則局長可以根據第 10 條將個別費用設定為等於、低於或高於其各自成本。第 10(e) 條要求局長 在最終費用生效前至少 45 天 在聯邦公報和美國專利商標局官方公報上公佈最終費用規則。
B. 2018 年工程與科學成功法案中代表性不足階層的研究
《成功法案》於 2018 年 10 月 31 日頒布。 4158. 《成功法》第 4 條修訂了《AIA》第 10(i)(2) 條,刪除了「7 年」並在費用設定權到期時插入了「15 年」。因此,更新後的第 10(i) 條終止了局長在 2011 年 9 月 16 日開始至 2026 年 9 月 16 日結束的 15 年期限屆滿時根據第 10 條設定或調整任何費用的權力。
C. 商標公共諮詢委員會的作用
商務部長根據 1999 年《美國發明人保護法》成立了 TPAC。
根據 AIA 第 10 條規定收取費用時,主管必須在 聯邦公報上公佈擬議費用之前至少 45 天向 TPAC 提供擬議費用 。 TPAC 隨後有 30 天的時間來審議、考慮和評論該提案,並就擬議費用舉行公開聽證會。然後,TPAC 必須發布一份書面報告,詳細闡述委員會對擬議費用的意見、意見和建議。在設定或調整費用之前,USPTO 必須考慮並分析從 TPAC 收到的任何評論、意見或建議。
因此,局長於 2023 年 5 月 8 日向 TPAC 通報了 USPTO 設定和調整商標費用的意圖,並提交了初步商標費用提案及支援資料。初步商標費用建議和相關資料可在 USPTO 網站的費用設定部分取得:https: //www.uspto.gov/FeeSettingAndAdjusting。
TPAC 於 2023 年 6 月 5 日在美國專利商標局位於維吉尼亞州亞歷山大的總部舉行公開聽證會,公眾有機會提供口頭證詞。聽證會的筆錄可在 USPTO 網站上查看: https: //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TPAC-Fee-Setting-Hearing-Transcript-20230605.pdf。 公眾還有機會提交書面意見供 TPAC 考慮,這些意見可在 Regulations.gov上取得:https : //www.regulations.gov/docket/PTO-T-2023-0016。 2023 年 8 月 14 日,TPAC 發布了一份書面報告,闡述了他們對初步擬議費用的意見、意見和建議。該報告可在美國專利商標局網站 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TPAC-Report-on-2023-Fee-Proposal.docx上取得。 在發布本 NPRM 之前,美國專利商標局考慮並分析了從 TPAC 收到的所有意見、意見和建議。有關 TPAC 報告的進一步討論,請參閱第四部分:規則制定目標和策略。
三.估算總成本和收入
第 10 條規定,商標費的設定或調整隻能用於收回 USPTO 與商標相關的處理、活動、服務和材料的預計總成本,包括與此類商標費相關的管理成本。以下描述了該機構如何估算總成本和收入。
第 1 步:估算總成本
估計預期總成本主要透過年度預算制定過程來完成。年度預算是一項五年計劃,用於實施基本計劃和新舉措,以履行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法定使命並實施該機構的戰略目標和目標。
首先,美國專利商標局預測商標服務的需求水平,這取決於許多可能變化的因素,包括國內和全球經濟活動。該機構還考慮非美國商標相關活動、政策和立法以及已知的流程效率。商標申請申請的數量( 即向 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的工作)會增加審查成本,而審查成本佔商標營運成本的最大份額。美國專利商標局會考慮實際國內生產毛額 (RGDP) 的預期成長等指標,這是傳入商標申請的領先指標,以估計預期的工作量。 RGDP 由經濟分析局 ( www.bea.gov ) 報告,並由管理和預算辦公室 (OMB) ( www.omb.gov ) 每年二月在《分析視角》的經濟和預算分析部分進行預測,以及國會預算辦公室(CBO) ( www.cbo.gov ) 每年兩次在《預算與經濟展望》中發布該報告。
然後將預期生產工作量與當前檢查生產能力進行比較,以確定任何所需的人員配置和營運成本( 例如 工資、工作量處理合約和出版物)調整。該機構使用商標待決模型,根據實際歷史資料和輸入假設(例如收到的商標申請、審查律師人數和加班時間)來估計商標產量。有關待決、申請和申請指標以及用於為模型提供資訊的當前庫存的關鍵統計數據可以在 USPTO 網站的數據可視化中心部分查看:https: //www.uspto.gov/dashboard/trademarks。
接下來,美國專利商標局根據商標營運的預期總成本計算預算支出要求。首先,該機構估算現狀營運的成本(基本要求),然後根據預算年度和未來四年的預期加薪和通膨成長調整該數字。然後,美國專利商標局估計了同期生產工作量和新措施的預期變化的預期成本。然後,該機構降低了已完成計劃的成本估算以及同一五年內預期的已知成本節省。商標計劃的預算要求、總成本和相關假設的詳細說明可參考 2025 財政年度預算。
美國專利商標局估計,2025 財年商標營運成本將達到 5.94 億美元,其中商標審查費用為 2.93 億美元; 2400萬美元用於商標審判和上訴; 5000萬美元用於商標資訊資源; 2,200 萬美元用於與智慧財產權 (IP) 保護、政策和執法相關的活動; 2.04 億美元用於商標營運所需的一般支援費用( 例如, 商標分攤的租金、公用事業、法律、財務、人力資源、其他行政服務以及整個機構的資訊科技 (IT) 基礎設施和支援費用)。請參閱 2025 財政年度預算附錄二。此外,該機構還將向商務部監察長撥款 28 萬美元,用於商標計劃的審計支援。
以下的表 1 提供了用於計算總成本的 2025 財政年度預算中的關鍵基礎生產工作量預測和假設。表 2(請參閱步驟 2)列出了 2025 財年至 2029 財年的總預算要求(預期總成本)以及本 NPRM 中包含的擬議調整產生的估計收款和營運準備金餘額。這些預測是基於可能變化的時間點估計和假設。年外預算需求存在相當大的不確定性。未來幾年可能出現的風險( 例如, 審查能力的調整、分配給審查律師和其他人員執行工作的時間、合約的重新競爭、工作量的變化以及通貨膨脹的增加等)可能會增加美國專利商標局中短期的預算要求。這些估計在美國專利商標局預算制定過程中每年都會更新。
生產措施 | 2025財年 | 2026財年 | 2027財年 | 2028財年 | 2029財年 |
---|---|---|---|---|---|
應用領域 | 774,000 | 817,000 | 863,000 | 912,000 | 964,000 |
應用成長率 | 4.6% | 5.5% | 5.6% | 5.7% | 5.7% |
均衡處置 | 1,552,600 | 1,680,000 | 1,740,000 | 1,850,000 | 1,930,000 |
未經審查的商標申請積壓 | 463,756 | 442,627 | 418,438 | 402,622 | 401,645 |
考試能力** | 806 | 第841章 | 第876章 | 913 | 948 |
績效衡量標準: | |||||
平均。首次行動未決(月) | 7.5 | 6.3 | 5.9 | 5.5 | 4.9 |
平均。待決總數(月) | 13.5 | 11.3 | 10.9 | 9.5 | 8.9 |
* 在此表中,審查能力是指 2025 財政年度預算中所述的年底在職審查員人數。 |
第 2 步:估算預期總收入
如上文步驟1 所述,美國專利商標局的預期總成本(如2025 財政年度預算中所述)包括與計劃生產、預期舉措相關的預算要求,以及該機構維持商標運營和實現目標所需的商標營運儲備金繳款。預期總成本成為新費用表在給定年份和五年規劃期間必須產生的目標總收入水準。為了估算總收入,美國專利商標局參考用於估算總成本的生產模型,並分析相關因素和指標,以計算預期的費用工作量( 例如, 申請數量以及服務和產品的請求數量)。
用於預測傳入工作量的相同經濟指標還可以深入了解市場狀況和智慧財產權組合的管理,這會影響申請處理請求和註冊後決策,以維護商標保護。在製定費用工作量預測時,美國專利商標局也考慮其他因素,包括影響商標申請的詐欺和詐騙、海外活動、政策和立法、法院判決、流程效率和預期的申請人行為。
美國專利商標局在申請審查過程中的不同時間點以及待處理的商標申請和最終註冊的有效期內收取商標相關服務和產品的費用。商標申請費是商標費徵收的主要驅動力,因為初始申請費佔商標費徵收總額的一半以上。申請量的變化會立即影響當年的費用收取,因為申請量減少意味著美國專利商標局收取的用於生產相關成本的費用減少。由此產生的生產活動減少也會對年外收入產生影響,因為一年的生產產量減少會導致未來幾年支付的國際電信聯盟和維護費減少。從歷史上看,國際電聯收取的費用和維護費約佔商標費總收取的三分之一,該機構用這些費用來補貼初始申請費未完全涵蓋的申請和審查活動的費用。
美國專利商標局的五年估計商標費總收入(見表 2)是基於每個財政年度預計收到的商標申請數量、預計處理的工作量(國際電信聯盟費用工作量的指標)、預計審查和處理請求,以及維持商標註冊的註冊後申請的預期數量。美國專利商標局預測,與當前費用表相比,未來一年根據擬議費用表提交的申請數量相同,因為外部研究表明,商標申請的需求缺乏彈性。美國專利商標局確實預計,與根據當前費用表利用 TEAS Plus 選項的申請者比例相比,更多申請者將採取措施避免擬議的附加費。美國專利商標局首席經濟學家辦公室定期進行經濟研究,並可能在未來制定商標費價格彈性估計,用於規則制定。
在估算總收入的迭代過程中,美國專利商標局根據成本和政策決策向上或向下調整各個費率,估計新費率的生效日期,然後將所得費率乘以適當的工作量來計算收入估算每項費用。在下面列出的總收入估算中,該機構假設所有提議的費率將於2024 年11 月15 日生效。收入估算年(見表2)。總收入估計還包括每年收取 1000 萬美元的其他收入,這些收入與其他聯邦機構的追償和報銷(抵銷支出)有關。
2025財年 | 2026財年 | 2027財年 | 2028財年 | 2029財年 | |
---|---|---|---|---|---|
單位:百萬美元 | |||||
預計收費 | 第583章 | 640 | 第666章 | 第694章 | 第721章 |
其他收入 | 10 | 10 | 10 | 10 | 10 |
預計收費和其他收入總額 | 第593章 | 650 | 第676章 | 704 | 第731章 |
預算要求 | 第594章 | 611 | 第635章 | 第664章 | 690 |
(+) 和 (−) 業務儲備金提供資金 | (1) | 40 | 40 | 40 | 41 |
年末營業準備金餘額 | 85 | 125 | 165 | 205 | 246 |
高於/(低於)最低水平 | (52) | (16) | 19 | 52 | 87 |
高於/(低於)最佳水平 | (212) | (181) | (153) | (127) | (99) |
四.規則制定目標和策略
A. 費用設定策略
該擬議規則的策略是建立一個收費表,產生足夠的多年收入,以收回維持美國專利商標局商標營運的總成本。該策略背後的首要原則是在支持美國專利商標局策略目標的可持續資助模式下運作,例如透過促進高效運作和申請行為來優化商標申請待審,發放準確可靠的商標註冊,並鼓勵獲得專利 面向所有利害關係人的商標制度。
美國專利商標局評估了該擬議規則與促進美國商標制度特定方面的四個關鍵費用設定政策因素的一致性。 (1) 促進創新策略旨在確保進入美國商標體系的障礙保持在較低水平,鼓勵高成長和創新創業精神,並透過發放註冊來刺激額外的創業活動,從而激勵創新創業。 (2) 將費用與產品和服務的全部成本相匹配,認識到某些申請人可能會以比其他申請人更昂貴的方式使用特定服務( 例如, 當商品和服務的標識包括數千個時,商標申請的成本更高,審查時間更長)字元),並向這些申請人適當收費,而不是在所有申請人之間分攤費用。 (3) 促進商標制度的有效管理旨在鼓勵商標申請的高效審查,減少獲得註冊所需的時間。 (4) 在可行的情況下,提供申請處理選項可以提供多種途徑,因為商標申請並不是一個一刀切的流程。設定和調整個人費用的理由在第五部分:個人費用理由中描述。
B. 費用設定考慮因素
本小節的其餘部分介紹了美國專利商標局在製定擬議商標費用表時審查的具體費用設定考慮因素:(1) 提供個別服務的歷史成本; (2) 預計成本和收入之間的平衡,以滿足美國專利商標局的營運需求和策略目標; (3) 確保可持續的資金投入; (4) TPAC 對 USPTO 初始費用設定提案的意見、意見和建議。總的來說,這些考慮因素影響了美國專利商標局選擇的規則制定策略。
1. 提供個人服務的歷史成本
美國專利商標局設定單獨的費率是為了進一步考慮關鍵政策,同時考慮特定服務的成本。例如,美國專利商標局長期以來的做法是將申請申請費設定為低於處理和審查申請的實際成本,以鼓勵品牌所有者利用商標註冊提供的保護和權利。
美國專利商標局考慮其基於活動的資訊 (ABI) 計劃提供的單位成本數據,以決定如何最好地使費用與產品和服務的全部成本保持一致。使用歷史成本數據,美國專利商標局可以根據特定商標產品和服務的成本調整費用。當美國專利商標局實施新流程或服務時,基於活動的歷史資訊 (ABI) 資料通常不可用。然而,美國專利商標局將使用類似流程或程序的歷史成本作為起點來估計新活動或服務的全部成本。
題為「2025 財年美國專利商標局設定和調整商標費用-基於活動的資訊和商標費用單位費用方法」的文件,可在美國專利商標局網站的費用設定部分取得:https: //www. uspto.gov/FeeSettingAndAdjusting, 除了過去三年的歷史成本資料之外,還提供有關該機構成本計算方法的更多資訊。第五部分:個人費用 本擬議規則的基本原理描述了按成本、低於成本或高於成本設定某些個人費用的理由和預期收益,以便美國專利商標局透過費用收回提供服務的總成本。
2. 平衡預計成本和收入
在製定擬議的商標費用表時,美國專利商標局考慮了其對未來一年工作量需求、費用收取以及維持美國專利商標局核心業務和實現其戰略目標(如2025 財年預算和戰略計劃中所述)的成本的當前估計。美國專利商標局的策略目標包括:(1)推動美國的包容性創新和全球競爭力; (二)促進可靠知識產權的高效交付; (3) 促進保護智慧財產權免受新的和持續的威脅; (4) 發揮創新的影響力; (5) 透過最大化代理營運來創造有影響力的員工和客戶體驗。以下小節提供了有關更新的收入和成本估算、美國專利商標局採取的成本節約措施以及計劃的策略改進的詳細資訊。
一個。更新的收入和成本估算
目前收費表的預期收入不足以滿足未來的預算要求(成本),這主要是由於與先前的預測相比,對商標服務的需求低於預期,以及美國整體經濟的通膨高於預期,導緻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支出增加。因此,根據當前計劃,總營運成本將超過商標計劃的總收入。如果不提議增加費用或不可持續地降低營運成本,美國專利商標局將耗盡其營運儲備並顯著增加財務風險。
使用當前需求估計對總收入的預測低於先前的預測。這種低於預期的需求與商標所有人的申請和續展模式的變化同時發生,導致整體費用結構出現一些不平衡。美國專利商標局將申請費設定為低於其審查成本,以維持進入商標註冊系統的較低門檻,並依靠註冊後維護和國際電聯延期收取的費用來補貼該機構在審查每件申請時的損失。然而,申請者結構及其偏好的變化打破了商標費用結構的傳統平衡。提交國際電聯申請的申請人比例正在下降。此外,選擇維持商標註冊的註冊人比例正在下降,因為大部分申請者都是歷史上不太可能以足以收回審查成本的速度續展註冊的群體。美國專利商標局認為,申請人組合的這些變化是系統性的,並將持續下去。
在 2021 財年出現前所未有的申請激增之後,商標申請量出現下降,並在 2022 財年開始恢復到歷史申請水平,這與美國專利商標局的預期一致。 2023 財年的申請量基本上沒有變化。成長率保持一致。
從 2021 年開始,美國整體經濟的通貨膨脹率高於預期,導緻美國專利商標局的營運成本高於先前對福利、服務合約和設備等勞動力和非勞動力活動的估計。薪資與福利約佔所有商標相關成本的三分之二,2023-24 財政年度美國所有政府機構(包括美國專利商標局)所製定的員工加薪幅度遠高於先前的預算。聯邦總表 (GS) 薪資在 2023 年提高 4.6%,在 2024 年提高 5.2%; 2023 年之前,上一次 GS 薪資提高至少 4% 是在 2004 年。 , 以及其他勞動和非勞動活動的通貨膨脹增加。
b.節省成本的措施
美國專利商標局認識到,不能簡單地為每項被認為值得改進的改進增加費用。美國專利商標局對利害關係人有責任以高效、具成本意識的方式尋求改進的策略機會。同樣,美國專利商標局承認其有義務在適當的時候減少支出。
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提交的 2025 財年預算包括降低成本的措施,例如釋放北維吉尼亞州的租賃空間以及適度削減整體 IT 支出。美國專利商標局預計 2025 財年專利商標營運總支出為 45.69 億美元。這比該機構 2024 財年預計支出水準 44.47 億美元淨增加了 1.22 億美元。淨成長包括因規定的通貨膨脹和其他調整而向上調整的 2.24 億美元,以及因計畫支出和其他已實現效率而向下調整的 1.02 億美元。這項估計建立在 2024 財年預算提交中假設的每年房地產節省 4000 萬美元的基礎上,其中包括在弗吉尼亞州北部釋放更多租賃空間而每年額外節省 1200 萬美元的成本。總共減少的房地產空間近 100 萬平方英尺,預計每年節省成本約 5,200 萬美元。此外,美國專利商標局正在積極尋求 IT 成本控制。儘管通膨、供應鏈中斷和政府範圍內的加薪帶來了上行壓力,但 2025 財年預算的 IT 支出狀況仍相對穩定;持續進行 IT 改進,為付費客戶提供商業價值;隨著美國專利商標局預計專利和商標申請的成長,資料儲存成本也成比例增加。美國專利商標局將透過新資料中心的現代化設備來降低維護成本並淘汰舊的 IT 系統,從而實現這一成本控制目標。這些成本控制措施也將改善美國專利商標局的網路安全態勢並提高系統彈性。
c.有效交付可靠的智慧財產權:品質、待辦事項和待辦事項
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戰略目標是“促進可靠智慧財產權的有效交付”,它認識到創新作為美國經濟成長和全球競爭力基礎的重要性。為此,美國專利商標局致力於不斷提高商標品質以及商標註冊的準確性和可靠性。該機構將繼續為商標審查律師提供更新的工具、程序和明確的指導,以有效審查所有申請。美國專利商標局也將淘汰遺留系統並整合新興技術的使用,以簡化工作流程以提高效率;調整人員配置水準;細化核心職責,確保能應付備案量重大變動及各類不當備案行為。
美國專利商標局也致力於改善商標申請的待決情況。該機構認識到,申請商標註冊對於創作者、企業家和知名品牌所有者來說是關鍵一步,因為他們從為新產品和服務產生創意到將由此產生的創新在市場上商業化。美國專利商標局致力於透過消除在保護智慧財產權方面不必要的障礙或延誤來激勵創造力和產品創新,從而使商品和服務更快為公眾利益帶來影響。
該機構最近面臨的商標待決挑戰是商標申請申請數年來持續增加的結果,2021 財年期間出現前所未有的長達一年的申請量湧入,造成大量審查積壓。在應對這些挑戰時,美國專利商標局將: (1) 重新評估其營運態勢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 (2) 設定數據驅動的待決目標; (3) 重新調整商標隊伍,在工作量波動期間保持穩定並優化待審目標; (4) 使用可用的技術解決方案來簡化和自動化商標工作流程。
該機構正在努力平衡及時審查和商標品質。改進措施包括部署新的基於瀏覽器的端到端審查系統(TM Exam),旨在提高審查品質和效率,以及建立專門的商標學院以改善新審查員的培訓體驗。
美國專利商標局也正在製定和實施多項策略,透過立法、IT 增強和戰術管理計劃來打擊智慧財產權侵權並保護商標註冊。例如,該機構正在實施機器人流程自動化,以根據美國郵政服務資料庫驗證商標申請地址,從而降低關鍵的詐欺風險。此外,美國專利商標局最近成立了註冊保護辦公室(RPO),這是商標審查政策副專員辦公室內的一個新組織,致力於透過詐欺教育和預防等努力來保護註冊。
美國專利商標局也利用商標現代化法案 (TMA) 取消條款來幫助清除商標註冊簿中未使用的註冊。參見公法 116-260。該機構於 2021 年 12 月實施了 TMA 不使用取消條款,並於 2022 年 12 月實施了其他條款,將申請人對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复期限從六個月縮短至三個月。請參閱《2020 年商標現代化法案》實施條款的變更,86 FR 64300(2021 年 11 月 17 日)。 USPTO 將於 2024 年春季或夏初完成 TMA 的實施,屆時將註冊人對註冊後辦公室行動作出回應的時間從六至三個月縮短的附加規定生效。請參閱 2020 年《商標現代化法》實施條款的變更;延遲生效日期,88 FR 62463(2023 年 9 月 12 日)。
美國專利商標局也致力於透過最大化代理營運來創造有影響力的員工和客戶體驗。美國專利商標局致力於透過其多樣性、公平性、包容性和可及性 (DEIA) 實踐成為模範雇主。該機構將利用其現有的多樣性並促進更大的包容性,以使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工作人員能夠成功地為智慧財產權界服務。為了實現這一目標,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根據行為科學研究和數據,研究和實施與招聘、發展、晉升、可及性和保留相關的前沿實踐,以更好地整合整個機構的 DEIA 實踐。
美國專利商標局意識到,隨著該機構努力減少商標待審、改進審查流程、提高商標品質和準確性以及保護企業家和創新者免受欺詐,其核心營運成本可能在未來幾年增加。
3. 永續資助
美國專利商標局對商標總成本、商標總收入和商標營運儲備的五年預測本質上是不確定的。政府問責辦公室 (GAO) 建議將營運準備金作為收費機構(如 美國專利商標局和商標營運儲備金使該機構能夠調整長期費用和成本,並管理實際費用收取和支出的波動。
美國專利商標局在可接受的餘額範圍內管理商標營運儲備,並在預計餘額低於或高於該範圍時評估選項。該機構制定最低規劃目標,以應對隨著儲備朝著最佳水平建設而發生的經濟或營運環境中即時的、計劃外的變化。美國專利商標局每三年審查一次其最低和最佳規劃目標,以確保保護區的運作範圍減輕一系列財務風險。基於當前的風險環境,包括經濟和資金不確定性以及商標計劃固定成本的高比例等各種因素,該機構最近將最低營運準備金計劃水準確定為總支出的23%,即大約三個月的營運費用( 2025 財年至2029 財年預計分別為1.37 億美元和1.59 億美元)——以及佔總支出50% 的最佳長期目標——大約六個月的營運支出(2025 財年至2029 財年預計分別為2.97 億美元和3.45 億美元) 。
根據 2025 財年預算中的成本和收入假設,美國專利商標局預測 2024 財年商標總成本將超過商標總收入。美國專利商標局預計,本 NPRM 中包含的費用提案將增加商標費徵收,以充分恢復預算支出需求;從 2025 財年到 2029 財年,每年收取高於預算支出要求的適度費用將補充和增加營運儲備。
這些預測是時間點估計,可能會改變。例如,2025 財政年度預算包括有關申請水準、續約率、聯邦政府規定的員工加薪、勞動力生產力和許多其他因素的假設。這些變數中任何一個的變更都可能對商標營運準備金餘額產生重大的累積影響。如第三部分:估算總成本和收入中的表 2 所示,營運準備金餘額在五年規劃期間可能會發生重大變化。這凸顯了該機構在財務上對各種風險因素的脆弱性以及其收費設定權的重要性。
美國專利商標局將繼續每年根據其目標餘額評估商標營運準備金餘額,並且至少每三年,該機構將評估最低和最佳目標餘額是否足以提供穩定的資金。根據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政策,如果預測顯示營運準備金餘額將連續兩年超過其最佳水準 25%,該機構將考慮降低費用。此外,美國專利商標局將繼續定期審查其營運預算和長期計劃,以確保謹慎使用商標費。
4. TPAC 的意見、建議與建議
在其根據 AIA 收費制定機構編寫的報告中,TPAC 全面支持 USPTO 努力確保獲得足夠的收入,以收回商標運營的預計總成本。具體來說,報告指出,“我們[TPAC]毫不懷疑需要整體增加費用,以確保美國專利商標局遵守其法定職責,將費用設定在與預期總成本相稱的水平。” TPAC 於 3 日發布的報告。本 NPRM 包含針對這些意見和公眾的其他回饋的附加資訊。
TPAC 表示支持擬議的申請費調整,但指出許多公眾評論都集中在擬議的附加費上。 TPAC 要求美國專利商標局考慮如何實施附加費以及實體折扣是否可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美國專利商標局在本 NPRM 中包括: (1) 有關將觸發資訊不足附加費的具體缺陷的資訊; (2) 解釋機構提出客製化 ID 提案的理由的其他詳細資訊; (3) 有關 ID 字元限制提案的其他詳細資訊。有關更多詳細信息,請參閱第五部分:個人收費理由。關於實體折扣,AIA 第 10(a) 條授權局長設定或調整根據《商標法》設立、授權或收取的任何費用,但不包括為商標費用提供實體折扣的權力。
TPAC 支持提交指控使用 (AAU) 和使用聲明 (SOU) 修正案的擬議費用增加,但建議 USPTO 修改最初的提案,使 AAU 費用低於 SOU 費用,以「更好地調整激勵措施以提高效率,因為處理AAU 所需的資源更少。 TPAC 報告於 5 日發布。雖然該機構對這些服務產生不同的處理成本,但它們歷來具有相同的費率;保持這種對稱性將減少利害關係人和未來美國專利商標局客戶之間潛在的混亂。
TPAC 不支援第四次和第五次延長提交 SOU 的時間增加費用。該委員會表示,產品發佈時間長、監管嚴格的行業以及資源有限的新創公司和小型企業的申報人通常需要額外的延期。權衡國際電聯及時做出決定的必要性以及對創新者和小型申請者的潛在不利影響,美國專利商標局選擇不再進一步推行該提案。
TPAC 表示普遍不支持增加續約、使用聲明和不可爭議性聲明的費用。 TPAC 擔心,擬議的漲價可能會阻止註冊人維持其註冊,並可能導致更多的普通法調查和許多商標所有者更高的清關成本。美國專利商標局承認這些擔憂。然而,該機構有義務透過使用費來收回商標營運的總成本,而高於成本的註冊後維護費則可以收回美國專利商標局在審查期間產生的費用。歷史上不太可能維持其註冊的團體的申請比例增加。因此,必須調整申請費和註冊後維護費產生的總收入之間的平衡,以維持提交新申請的低門檻。
儘管 TPAC 總體上不贊成提高維護費,但該委員會支持根據第 66、44 和 71 條增加外國和國際註冊人的費用,並指出「這些註冊的所有者無需證明在使用前已使用該註冊」。註冊”和“更有可能描述過多的商品和服務清單,提供可疑的樣本和聲明,並要求審核。 TPAC 6 日報告。 6 點 TPAC 報告。 美國專利商標局決定不對這些服務的外國或國際註冊人收取比國內註冊人更高的費用。該機構指出,擬議的和現有的費用解決了 TPAC 對外國和國際註冊人的一些擔憂。所有申請和註冊者均須繳納註冊後審核後刪除商品、服務和/或類別的費用,並且每增加 1,000 個字元組則需繳納建議的附加費。
TPAC 支持恢復請願並向署長請願的建議,認為其合理且適當。
TPAC 表示支持美國專利商標局直接收回與處理抗議信相關的大部分費用,但反對擬議的費用增加規模,並指出大多數公眾評論者都反對。考慮到有功信件在審查過程中的價值,以及作為公眾向審查律師提供資訊的一種具有成本效益的機制,TPAC 建議小幅增加。作為回應,美國專利商標局已將擬議的抗議信費用下調至 150 美元。有關更多詳細信息,請參閱第五部分:個人收費理由。
總而言之,美國專利商標局感謝 TPAC 和利害關係人為提高商標費用以收回總成本而提供的全面支持和建議。在仔細考慮 TPAC 報告中提供的評論、疑慮和建議,並牢記該擬議規則的目標後,美國專利商標局選擇調整兩項費用提案並放棄一項提案。擬議的費用結構將使美國專利商標局能夠維持商標業務並實現其戰略計劃中概述的目的和目標。該機構期待在公眾評議期間收到有關此修訂提案的更多回饋。
C. 規則制定目標與策略總結
美國專利商標局估計,擬議的商標收費表將產生足夠的總收入,以收回商標營運的總成本,並確保商標制度有效管理的財務可持續性。該擬議規則符合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四個關鍵費用制定政策因素,並支持該機構以任務為中心的策略目標。
五、個人收費理由
在可取得單位成本資料的情況下,美國專利商標局將一些費用設定為等於、高於或低於其單位成本,以平衡該機構的四個關鍵費用設定政策因素,如第四部分:規則制定目標和策略中所述。美國專利商標局並未保留所有費用的單獨歷史成本數據,因此某些費用僅根據政策因素設定。例如,美國專利商標局將初始申請費設定為低於單位成本,以透過減少申請人的進入障礙來促進創新策略。為了平衡低於成本的費用造成的總收入損失,美國專利商標局必須在不太可能影響創業的領域將其他費用設定為高於單位成本( 例如 續展費用)。透過設定特定程度的費用以促進商標制度的有效管理,美國專利商標局旨在創造一個環境,使審查律師可以提供服務,申請人可以收到及時、高品質的審查決定,同時收回工作量密集型活動的成本。
該擬議規則保留了所有紙本申請的現有成本差異;它們的處理通常比電子提交的成本更高,而且當前的費用無法彌補這些成本。
1. 商標申請費用
描述 | 目前費用 | 建議費用 | 美元兌換 | 變化百分比 | 2022 財政年度單位成本 |
---|---|---|---|---|---|
每班申請(紙本) | 750 美元 | $850 | 100 美元 | 13 | $1,526 |
每個班級的基礎申請(電子) | 不適用 | 350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向 WIPO 提交的基礎申請(第 66(a) 條),每個類別 | 不適用 | 350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向 WIPO 提交的基礎申請 (§ 66(a))(後續指定),每個類別 | 不適用 | 350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每個班級的申請 (TEAS Plus) | 250 | 中止 | 不適用 | 不適用 | 第373章 |
每個班級的申請(TEAS 標準) | 350 | 中止 | 不適用 | 不適用 | 504 |
未符合 TEAS Plus 要求的費用(每班) | 100 | 中止 | 不適用 | 不適用 | 3 |
向 WIPO 提交的申請費(§ 66(a)),每類 | 500 | 中止 | 不適用 | 不適用 | 第852章 |
向 WIPO 提交的後續指定費(第 66(a) 條),每類 | 500 | 中止 | 不適用 | 不適用 | 819 |
美國專利商標局提議更改申請費,以激勵更完整、更及時的申請並改善起訴。目前,商標申請人透過商標電子申請系統 (TEAS) 有兩種提交選項:TEAS Plus 和 TEAS 標準。 TEAS Plus 是美國專利商標局目前提供的成本最低的申請選項,但具有更嚴格的初始申請要求。這些應用程式減少了手動處理和資料輸入錯誤的可能性,使申報者和機構都更有效率和完整。美國專利商標局在審查過程中產生的成本和障礙更少,從而加快了處理速度並減少了待審。大約一半的商標申請是使用 TEAS Plus 提交的。 TEAS Standard 費用高於 TEAS Plus,並為申請人在申請期間提供更多選擇;較高的費用與美國專利商標局在處理和審查申請時產生的較高費用有關。
USPTO 建議實施單一電子申請提交選項,其大部分要求與 TEAS Plus 相同,並取消 TEAS 標準。實際上,建議的費用表將取消 TEAS Plus 和 TEAS 標準申請費,以及因未能滿足 TEAS Plus 申請要求而收取的費用,代之以單一電子申請選項。與TEAS 類似,與未能滿足所有這些要求的申請人(與TEAS 標準相比)相比,願意遵守初始申請中提議的要求(與TEAS Plus 相比)的申請人將根據提議的費用表支付最低的費用。美國專利商標局預計,與提議的時間表相比,每年提交的申請總數不會改變 到目前的時間表。美國專利商標局確實預計,與根據當前費用表使用 TEAS Plus 選項的申請人比例相比,更大比例的申請人將採取措施避免擬議的附加費。以下討論不滿足最低成本電子申請選項所有要求的申請。
擬議的費用表將電子提交的基本申請的費用設定為 350 美元,比 TEAS Plus 申請高出 100 美元,以幫助該機構收回成本。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建議將紙本申請費增加 100 美元,以維持紙本申請與成本最低的電子申請之間現有的成本差異。
美國專利商標局建議停止根據《商標法》第66(a) 條(《馬德里議定書》)提交申請的現行費用,並將新費用設定為每類350 美元,以瑞士法郎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 支付,以符合以及新的單一電子申請提交選項下擬議的基本申請費。
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提議對 37 CFR 中的監管文本進行行政修訂,以納入擬議的基本申請費和停止 TEAS 申請費。這些擬議的修訂包括將第 2.6 和 7.6 節中對“TEAS”和“ESTTA”的提及替換為“電子方式”,以反映根據本擬議規則不再收取 TEAS 費用。這些電子申請的通用參考更具動態性,並且更容易適應美國專利商標局電子申請系統未來的任何變化。
2. 商標申請附加費
描述 | 目前費用 | 建議費用 | 美元兌換 | 變化百分比 | 2022 財政年度單位成本 |
---|---|---|---|---|---|
每班資訊不足的費用(§§ 1 和 44) | 不適用 | 100 美元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使用自由格式文字方塊輸入商品/服務識別(第 1 條和第 44 條)的費用(依類別) | 不適用 | 200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對於每類前 1,000 個字元之外的每組 1,000 個字元(§§ 1 和 44) | 不適用 | 200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每班資訊不足的費用(§ 66(a)) | 不適用 | 100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使用自由格式文字方塊輸入商品/服務識別的費用 (§ 66(a)),每類 | 不適用 | 200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對於前 1,000 個字元之外的每組 1,000 個字元 (§ 66(a)),每類 | 不適用 | 200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美國專利商標局還提議在基本申請申請費的基礎上收取附加費,以提高收到的申請的質量,鼓勵高效的申請處理,確保提交更耗時的申請的人支付額外的審查費用,並減少待審。只有那些提交不符合基本申請要求的申請的申請人才會支付建議的附加費。與目前的 TEAS 標準費用(在不滿足一項或多項 TEAS Plus 要求時對申請收取的費用)相比,擬議的系統將在不滿足某些要求時徵收個人附加費。
(i) 資訊費不足
包含下列資訊的商標申請可以更有效地進行起訴。因此,提交更完整申請的申請人可以透過避免擬議的附加費而受益於擬議的費用表,因為美國專利商標局及其利害關係人可以從有效交付可靠的智慧財產權中受益。對於提交時未包含所需資訊的申請,除了基本費用之外,該擬議規則還將對每類徵收 100 美元的費用。基礎申請所需的資訊與目前 TEAS Plus 要求類似,因此與目前 TEAS 系統相比,預計申請人不會花費超過最低限度的額外資源。 USPTO 建議將其重新排序並重新命名為“基礎申請的要求”,如37 CFR 2.22所述: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址;
(二)申請人的法人資格;
(3) 每位申請人的公民身份,或每位法人申請人的註冊地或組織所在的州或國家;
(4) 如果申請人是國內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的姓名和國籍;如果申請人是國內合資企業,則合資企業積極成員的姓名和國籍;
(五)申請人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該個人獨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及其姓名、國籍;
(6) 符合第 2.34 條所有要求的一個或多個備案依據。如果提出了多個依據,則申請人必須針對每一項主張的依據遵守第 2.34 條的要求;
(7) 如果應用程式包含多個類別的商品和/或服務,則遵守第 2.86 條;
(8) 根據第 2.6(a)(1)(ii) 或 (iii) 條的要求,每類商品和/或服務的備案費;
(9) 符合第 2.33 條要求的經過驗證的聲明,並由根據第 2.193(e)(1) 條正確授權代表所有者簽署的人員註明日期並簽署;
(10)如果申請人不主張標準字符,申請人必須附上該商標的數位化圖像。如果標記包含顏色,則圖紙必須以彩色顯示該標記;
(11) 如果商標採用標準字符,則商標僅由主管局標準字符集中的字符組成,並在申請的相應字段中輸入;
(12) 如果商標包含顏色,則聲明顏色的名稱並描述顏色出現在商標上的位置,以及顏色是商標特徵的聲明;
(13)如果商標不是標準字符,則對該商標的說明;
(14) 若商標包含非英語措辭,則該措詞的英文翻譯;
(15) 若商標包含非拉丁字符,則這些字符的音譯;
(16) 若該標記包含個人的姓名或肖像,則 (i) 一份聲明,用於識別該標記包含其姓名或肖像的在世個人,以及書面同意 個人,或 (ii) 聲明該姓名或肖像不能識別在世個人(參見該法案第 2(c) 條);
(17) 如果申請人擁有同一商標的一項或多項註冊,並且同一商標在先註冊的辦公室記錄中最後列出的所有者與申請中列出的所有者不同,根據第2.36 條,對由註冊號碼標識的註冊的所有權主張;
(18) 如果應用程式是並發使用應用程序,則遵守第 2.42 條;
(19) 住所不在美國或其領土內的申請人必須根據第 2.11(a) 條指定一名律師為申請人的代表,並包括律師的姓名、郵政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和律師資訊;和
(20) 正確分類的商品和/或服務,並以電子表格形式對勞工局《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務標識手冊》中的商品和/或服務進行標識。
有關詳細信息,請參閱第六部分:具體規則的討論。
該機構不會對因未能滿足37 CFR 2.21的要求而在提交日期被拒絕的申請收取此費用。
(ii) 在自由格式文字欄位中輸入商品和/或服務的標識 費用
申請人可以透過直接從電子申請中的《商標下一代ID手冊》(ID手冊)中選擇商品和/或服務標識來選擇商品和/或服務標識,也可以在自由格式文字方塊中手動輸入。 USPTO 建議對自由格式文字欄位中輸入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每類收取 200 美元的費用。
一般來說,審查員不需要審查直接從電子申請表內的 ID 手冊中選擇的商品和/或服務的標識。相反,審查員必須仔細考慮在自由格式文字方塊中輸入的身份訊息,以確定書面描述是否可以接受或需要修改以充分指定商品和/或服務的性質。即使申請人鍵入或貼上 ID 手冊標識,審查員也必須審查每個條目以確定其可接受性,因為他們不知道自由格式文字欄位中的措辭是否來自 ID 手冊。
有必要充分明確地識別申請人的商品和/或服務,以便向第三方提供有關申請人打算使用或正在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和/或服務的充分通知。它還確保申請人為每類商品和/或服務支付相應的費用。審查律師經常花費大量時間審查自由格式文字欄位中提供的身份證明,並可能在確定可接受的身份證明並收取適當費用之前與申請人進行多次溝通。擬議的附加費將有助於收回與這些更廣泛的審查相關的額外費用。
(iii) 每班費用超過 1,000 個字符後每增加 1,000 個字符
除了在自由格式文字欄位中輸入標識之外,一些申請人還提交了大量的商品和/或服務清單。在較惡劣的情況下,清單可能包含多個頁面並包括多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為了確保提交冗長身份證明的申請人支付審核費用,美國專利商標局建議,自由格式文字欄位中前1,000 個字元之外,每增加1,000 個字元組,將收取200 美元的費用,包括標點符號和空格。此費用也適用於在答覆審查意見通知書時超出字元限制的修改後的身份證明。大約 9% 的商標申請包含每類超過 1,000 個字元的商品和/或服務標識。在電子申請中直接從 ID 手冊輸入身分資訊的申請人無需支付此費用,即使身分資訊超過 1,000 個字元。
為了提高營運效率,美國專利商標局選擇了基於字元的限制,因為電子申請系統可以即時執行字元計數,並在超出限制時提醒申請人。基於其他標準(例如單獨商品和/或服務的計數)的限制將需要審查員審查,因為自動化此類計數在技術上不可行。審查律師的此類審查會增加審查成本,從而抵消了擬議費用的目的,即確保提交冗長身份證明的申請人支付審查費用。
3. 指控使用費和使用費聲明的修訂
描述 | 目前費用 | 建議費用 | 美元兌換 | 變化百分比 | 2022 財政年度單位成本 |
---|---|---|---|---|---|
指控使用修正案 (AAU),每類(論文) | 200 美元 | 250 美元 | 50 美元 | 25 | 不適用 |
使用聲明 (SOU),每類(紙本) | 200 | 250 | 50 | 25 | 不適用 |
每類指控使用修正案 (AAU)(電子版) | 100 | 150 | 50 | 50 | 117 美元 |
使用聲明 (SOU),每類(電子版) | 100 | 150 | 50 | 50 | 240 |
USPTO 建議 AAU 和 SOU 的費用增加 50 美元(電子申請每類從 100 美元增加到 150 美元,紙本申請每類從 200 美元增加到 250 美元)。自 2002 年以來,該機構就沒有調整過 AAU 和 SOU 費用,儘管處理成本在隨後的二十年裡有所增加。該提案改善了成本回收並有助於重新平衡費用結構。
4. 註冊後維護費用
描述 | 目前費用 | 建議費用 | 美元兌換 | 變化百分比 | 2022 財政年度單位成本 |
---|---|---|---|---|---|
§ 9 註冊續展申請,每類(紙本) | 500 美元 | 550 美元 | 50 美元 | 10 | 106 美元 |
§ 8 個聲明,每類(紙本) | 325 | 400 | 75 | 23 | 152 |
§ 15 聲明,每類(紙本) | 300 | 350 | 50 | 17 號 | 152 |
§ 71 聲明,每類(紙本) | 325 | 400 | 75 | 23 | 不適用 |
§ 9 註冊續展申請,每類(電子) | 300 | 350 | 50 | 17 號 | 24 |
§ 8 聲明,每類(電子) | 225 | 300 | 75 | 33 | 25 |
§ 15 聲明,每類(電子) | 200 | 250 | 50 | 25 | 25 |
§ 71 聲明,每類(電子) | 225 | 300 | 75 | 33 | 6 |
向 WIPO 提交續約費 | 300 | 350 | 50 | 17 號 | 不適用 |
選擇維持其註冊的商標註冊人的比例正在下降。美國專利商標局預計這一趨勢將持續下去,因為歷史上不太可能維持註冊的團體提交的申請預計會成長。鑑於需求和申請行為的這些變化,該機構建議重新平衡來自續展和其他註冊後維護費用(包括使用聲明和不可爭議性)的總收入,以降低新申請人的進入門檻。
5. 抗議函費用
描述 | 目前費用 | 建議費用 | 美元兌換 | 變化百分比 | 2022 財政年度單位成本 |
---|---|---|---|---|---|
抗議信 | 50 美元 | 150 美元 | 100 美元 | 200 | 312 美元 |
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建議將提交抗議信的費用增加 100 美元(從 50 美元增加到 150 美元)。擬議的費用不到該機構處理抗議信費用的一半,這使得第三方可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有關待決申請中商標可註冊性的證據,而無需向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提出異議( TTAB) 。抗議信程序不能取代認為涉案商標的註冊會對其造成損害的第三方可以使用的法定異議和取消程序。相反,它旨在協助審查,而不會造成不當延誤或損害單方面審查過程的完整性和客觀性,該過程僅涉及申請人和美國專利商標局。
美國專利商標局審查和處理每封抗議信的費用是目前費用的六倍以上。每年轉發給USPTO 的抗議信大幅增加,使收取的費用與執行服務的成本之間的不平衡變得更加嚴重,抗議信已從2016 財年的約2,300 封增加到2023 財年的近4,000 封。該機構估計到 2029 財年,每年的信件數量將增加至 5,000 多封,這將進一步增加 USPTO 的整體相關成本。
從美國專利商標局因抗議信而採取的行動來看,該機構的成本相當可觀,而這些信件對審查結果的影響很小。 2022 財年期間,美國專利商標局裁定了 4,557 封抗議信,其中 1,433 封(31%)不符合37 CFR 2.149,因此未納入審查記錄。在記錄的信件中,審查員基於 1,213 起案件所聲稱的理由發出了拒絕通知(佔決定信件的 27%)。即使沒有抗議信,審查律師也可能會在這些案件中發出拒絕通知。美國專利商標局在 2022 財年僅發現了 27 封 (0.59%) 信件與發布異議標記中的錯誤相對應,這與每年決定的信件的歷史比例類似。
財政年度 | 抗議信已決定 | 與錯誤發布的標記相對應的字母 | 已決定信件總數的比例 (%) |
---|---|---|---|
2016年 | 2,258 | 17 號 | 0.75 |
2017年 | 2,726 | 13 | 0.48 |
2018年 | 3,386 | 28 | 0.83 |
2019年 | 4,106 | 43 | 1.05 |
2020年 | 3,534 | 22 | 0.62 |
2021年 | 3,756 | 39 | 1.04 |
2022年 | 4,557 | 27 | 0.59 |
根據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費用設定政策因素,該提案收回了更多與抗議信相關的費用,儘管該費用仍低於該機構的全部費用。
6. 其他申請費用
描述 | 目前費用 | 建議費用 | 美元兌換 | 變化百分比 | 2022 財政年度單位成本 |
---|---|---|---|---|---|
向主任提出的請願書(紙本) | $350 | 500 美元 | 150 美元 | 43 | 不適用 |
恢復申請的請願書(紙本) | 250 | 350 | 100 | 40 | 不適用 |
向主任提出的請願書(電子版) | 250 | 400 | 150 | 60 | 第886章 |
恢復申請的請願書(電子版) | 150 | 250 | 100 | 67 | 94 |
可選申請是商標註冊過程中一個有價值但昂貴的部分,其他商標費用補貼了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處理成本。建議的費用表將收回與這些服務所需的廣泛且漫長的審查相關的更多成本,同時也鼓勵更及時、更有效率的歸檔行為。
六.具體規則的討論
以下部分描述了本規則制定中提出的變更,包括所有擬議的費用修訂、費用停止以及對監管文本的變更。
第2.6節
建議對第 2.6 條進行修訂,修改 (a) 段,以規定 AIA 第 10 條授權的商標處理費用。第 2.6 條所示費用金額的變動如表 10 所示。
美國專利商標局建議將文本修改為 (a)(1)(iii),以規定提交「電子申請」而不是提交「TEAS 標準申請」。
美國專利商標局建議修訂 (a)(1)(iv),以規定針對資訊不足提出的附加費。
美國專利商標局提議修訂 (a)(1)(v),以規定在自由格式文字欄位中新增商品和/或服務的擬議附加費。
USPTO 建議增加 (a)(1)(vi),以規定每增加 1,000 個字元就要徵收擬議的附加費。
美國專利商標局建議將案文修改為(a)(2)(ii)、(a)(3)(ii)、(a)(4)(ii)、(a)(5)(ii)、( a) )(6)(ii)、(a)(7)(ii)、(a)(8)(ii)、(a)(9)(ii)、(a)(10)(ii)、 (a )(11)(ii)、(a)(12)(ii)和(iv)、(a)(13)(ii)、(a)(14)(ii)、(a)(15) (ii) ) 和(iv)、(a)(16)(ii)、(a)(17)(ii)、(a)(18)(ii)、(v) 和(vii)、(a) (19) )(二)、(一)(20)(二)、(一)(21)(二)、(一)(22)(二)、(一)(23)(二)、(一)(27 ) 和 (a)(28)(ii) 並以「電子方式」取代「TEAS」或「ESTTA」的引用。
為了澄清為 TTAB 提供的服務支付的費用,USPTO 建議透過刪除對 TTAB 的引用並添加對 TTAB 的引用來修改 (a)(18)(i) 和 (a)(18)(ii) 的文本至( a)(16)、(a)(17)和(a)(18)。
CFR部分 | 費用代碼 | 描述 | 紙本或電子版 | 目前費用 | 建議費用 |
---|---|---|---|---|---|
2.6(a)(1)(一) | 6001 | 每班申請(紙本) | 紙 | 750 美元 | 850 美元。 |
2.6(a)(1)(二) | 7931 | 向 WIPO 提交的申請費(§ 66(a)),每類 | 電子的 | 500 | 中止。 |
2.6(a)(1)(二) | 7933 | 向 WIPO 提交的後續指定費(第 66(a) 條),每類 | 電子的 | 500 | 中止。 |
2.6(a)(1)(二) | 新的 | 向 WIPO 提交的基礎申請(第 66(a) 條),每個類別 | 電子的 | 不適用 | 350 美元。 |
2.6(a)(1)(二) | 新的 | 向 WIPO 提交的基礎申請 (§ 66(a))(後續指定),每個類別 | 電子的 | 不適用 | 350 美元。 |
2.6(a)(1)(三) | 7009 | 每個班級的申請(TEAS 標準) | 電子的 | 350 | 中止。 |
2.6(a)(1)(三) | 新的 | 基礎應用程序,每類 | 電子的 | 不適用 | 350 美元。 |
2.6(a)(1)(四) | 7007 | 每個班級的申請 (TEAS Plus) | 電子的 | 250 | 中止。 |
2.6(a)(1)(四) | 新的 | 每班資訊不足的費用(§§ 1 和 44) | 紙 | 不適用 | 100 美元。 |
2.6(a)(1)(四) | 新的 | 每班資訊不足的費用(§§ 1 和 44) | 電子的 | 不適用 | 100 美元。 |
2.6(a)(1)(四) | 新的 | 每班資訊不足的費用(§ 66(a)) | 電子的 | 不適用 | 100 美元。 |
2.6(a)(1)(v) | 6008 | 未符合 TEAS Plus 要求的費用(每班) | 紙 | 100 | 中止。 |
2.6(a)(1)(v) | 7008 | 未符合 TEAS Plus 要求的費用(每班) | 電子的 | 100 | 中止。 |
2.6(a)(1)(v) | 新的 | 使用自由格式文字方塊輸入商品/服務識別(第 1 條和第 44 條)的費用(依類別) | 紙 | 不適用 | 200 美元。 |
2.6(a)(1)(v) | 新的 | 使用自由格式文字方塊輸入商品/服務識別(第 1 條和第 44 條)的費用(依類別) | 電子的 | 不適用 | 200 美元。 |
2.6(a)(1)(v) | 新的 | 使用自由格式文字方塊輸入商品/服務識別的費用 (§ 66(a)),每類 | 電子的 | 不適用 | 200 美元。 |
2.6(a)(1)(六) | 新的 | 對於每類(論文)前 1,000 個字元之外的每組 1,000 個字元(§§ 1 和 44) | 紙 | 不適用 | 200 美元。 |
2.6(a)(1)(六) | 新的 | 對於每類前 1,000 個字元之外的每組 1,000 個字元(§§ 1 和 44) | 電子的 | 不適用 | 200 美元。 |
2.6(a)(1)(六) | 新的 | 對於前 1,000 個字元之外的每組 1,000 個字元 (§ 66(a)),每類 | 電子的 | 不適用 | 200 美元。 |
2.6(a)(2)(一) | 6002 | 每類指控使用修正案 (AAU) | 紙 | 200 | 250 美元。 |
2.6(a)(2)(二) | 7002 | 每類指控使用修正案 (AAU) | 電子的 | 100 | 150 美元。 |
2.6(a)(3)(一) | 6003 | 每個類別的使用聲明 (SOU) | 紙 | 200 | 250 美元。 |
2.6(a)(3)(二) | 7003 | 每個類別的使用聲明 (SOU) | 電子的 | 100 | 150 美元。 |
2.6(a)(5)(一) | 6201 | § 9 註冊續約申請,每類 | 紙 | 500 | 550 美元。 |
2.6(a)(5)(二) | 7201 | § 9 註冊續約申請,每類 | 電子的 | 300 | 350 美元。 |
2.6(a)(12)(一) | 6205 | § 8 聲明,每類 | 紙 | 325 | 400 美元。 |
2.6(a)(12)(二) | 7205 | § 8 聲明,每類 | 電子的 | 225 | 300 美元。 |
2.6(a)(13)(一) | 6208 | § 15 聲明,每類 | 紙 | 300 | 350 美元。 |
2.6(a)(13)(二) | 7208 | § 15 聲明,每類 | 電子的 | 200 | 250 美元。 |
2.6(a)(15)(一) | 6005 | 向董事提出的請願書 | 紙 | 350 | 500 美元。 |
2.6(a)(15)(二) | 7005 | 向董事提出的請願書 | 電子的 | 250 | 400 美元。 |
2.6(a)(15)(三) | 6010 | 恢復申請的請願書 | 紙 | 250 | 350 美元。 |
2.6(a)(15)(四) | 7010 | 恢復申請的請願書 | 電子的 | 150 | 250 美元。 |
2.6(a)(25) | 7011 | 抗議信 | 電子的 | 50 | 150 美元。 |
第 2.22 條
建議修改第 2.22 節,修改該節標題和 (a) 段,以規定基本申請費的要求。
美國專利商標局建議將標題部分修改為「基本申請費的要求」。
美國專利商標局建議修改 (a) 段的介紹性文本,以反映根據該法第 1 條或第 44 條提出的註冊申請的要求,該要求符合第 2.21 條規定的申請日期並支付基本申請費。
美國專利商標局建議刪除(a)(7)款,並將(a)(8)至(a)(20)款重新指定為(a)(7)至(a)(19)款。
美國專利商標局建議將文字修改為重新指定的 (a)(11) 段,將「TEAS Plus 表格」替換為「申請」。
美國專利商標局建議修改第 (17) 段介紹文字和第 (17)(ii) 段中的文字,將“肖像”替換為“相似”,以保持段落內的一致性。
美國專利商標局建議添加 (a)(20) 款,規定使用 ID 手冊中正確分類的商品和/或服務的要求。
美國專利商標局建議修改(b)段,規定如果申請未能滿足本節(a)(1)至(19)段中的任何要求,申請人必須按類別支付建議的資訊不足費用。
美國專利商標局建議修改(c)段,規定如果申請未能滿足(a)段的要求,則申請人必須按類別支付使用自由格式文字方塊輸入商品/服務標識的建議費用。節。
USPTO 建議修改 (d) 段,規定如果申請未能滿足 (a)(20) 段的要求,則申請人必須為每類前 1,000 個字符之外的每組額外 1,000 個字符支付擬議費用本節的規定,以及任何類別的商品和/或服務的標識超過1,000 個字元。
第 2.71 條
建議透過修改介紹性文字和 (a) 段來修訂第 2.71 條,以提出糾正非正式內容的修正案。
美國專利商標局建議修改介紹性文本,用冒號取代段落末尾的句點。
美國專利商標局建議修改(a)款,將(a)款重新指定為(a)(1)款。美國專利商標局建議增加 (a)(2) 款,以規定商品和/或服務標誌的修訂 導致任何類別中的識別超過 1,000 個字元的情況,將按照每個類別在前 1,000 個字元之外每增加 1,000 個字元收取建議的費用。
第 7.6 節
建議修改第 7.6 節,修改 (a) 段,以規定 AIA 第 10 節授權的美國流程費用表。第 7.6 條所示費用金額的變更如表 11 所示。
美國專利商標局建議將案文修改為(a)(1)(ii)、(a)(2)(ii)、(a)(3)(ii)、(a)(4)(ii)、( a) )(5)(ii)、(a)(6)(ii) 和 (iv),並將「TEAS」或「ESTTA」替換為「電子方式」。
CFR部分 | 費用代碼 | 描述 | 紙本或電子版 | 目前費用 | 建議費用 |
---|---|---|---|---|---|
7.6(a)(6)(一) | 6905 | § 71 聲明,每類 | 紙 | 325 美元 | 400 美元 |
7.6(a)(6)(二) | 7905 | § 71 聲明,每類 | 電子的 | 225 | 300 |
七.規則制定考慮因素
A. 美國發明法案
該擬議規則旨在根據經《成功法》修訂的 AIA 第 10(a) 條設定和調整費用。第 10(a) 條授權局長依規則設定或調整根據《商標法》為 USPTO 提供的任何服務或提供的任何服務而設立、授權或收取的任何商標費(參見 AIA 第 10 條,Pub. L . 112-29、125 Stat. 284、316-17,經Pub. 115-273、132 Stat. 4158 修訂。第 10 條的授權包括以進一步促進關鍵政策因素的方式靈活地設定個人費用,同時考慮到相應服務的成本。
第 10(e) 條規定了根據該權力製定或調整費用的規則制定的一般要求。特別是,第 10(e)(1) 條要求局長在《 聯邦公報》中公佈 第10 條下的任何擬議費用變更,並在此類出版物中包含該提案的具體理由和目的,包括該提案可能產生的期望或利益。對於此類規則制定,AIA 要求 USPTO 提供不少於 45 天的公眾評議期。
TPAC 就商標營運的管理、政策、目標、績效、預算和使用費向美國商務部智慧財產權副部長和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提供建議。當根據第 10 條採用費用時,AIA 要求局長在《聯邦公報》公佈之前至少 45 天向 TPAC 提供建議的費用 。然後,TPAC 至少有 30 天的時間來審議、考慮和評論該提案,並就擬議費用舉行公開聽證會。在 USPTO 發布任何最終費用之前,TPAC 必須向公眾提供一份書面報告,其中包含委員會對擬議費用的評論、意見和建議。在最終設定或調整費用之前,美國專利商標局必須考慮和分析從 TPAC 收到的任何意見、意見或建議。
根據此框架,局長於 2023 年 5 月 8 日向 TPAC 通報了美國專利商標局設定和調整商標費用的意圖,並提交了初步商標費用提案及支援資料。初步商標費用建議和相關資料可在 USPTO 網站的費用設定部分取得:https: //www.uspto.gov/FeeSettingAndAdjusting。 TPAC 於 2023 年 6 月 5 日在弗吉尼亞州亞歷山大市的 USPTO 總部舉行公開聽證會,公眾有機會提供口頭證詞。聽證會記錄可在 USPTO 網站上取得: https: //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TPAC-Fee-Setting-Hearing-Transcript-20230605.pdf。 公眾還有機會提交書面意見供 TPAC 考慮,這些意見可在 Regulations.gov上取得:https : //www.regulations.gov/docket/PTO-T-2023-0016。 2023 年 8 月 14 日,TPAC 發布了一份書面報告,詳細闡述了其對初步擬議費用的意見、意見和建議。 TPAC 報告可在 USPTO 網站上取得: 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TPAC-Report-on-2023-Fee-Proposal.docx。 在發布本 NPRM 之前,美國專利商標局考慮並分析了從 TPAC 收到的所有意見、意見和建議。 TPAC 報告的進一步討論可以在標題為「費用設定注意事項」的部分中找到。
B. 監管靈活性法案 (RFA)
USPTO 根據 RFA( 5 USC 601 等) 的要求發布了這份初始監管靈活性分析 (IRFA),以審查 USPTO 擬議的商標費變更對小型實體的影響並徵求公眾的意見。根據 RFA,每當5 USC 553 (或任何其他法律)要求機構發布 NPRM 時,該機構必須準備 IRFA 並公開徵求公眾意見,除非該機構根據5 USC 605(b)5 USC 603、605)。本 IRFA 納入了第六部分中擬議變更的討論:上述擬議規則變更的討論。
以下的第 1-5 項討論了5 USC 603(b)(1)-(5)中指定的IRFA 中要解決的五個項目。以下第 6 項討論了 USPTO 考慮的該提案的替代方案,如5 USC 603(c)中所述。
1. 機構考慮採取行動的原因說明
AIA 第 10 條授權 USPTO 局長依規則設定或調整依 USC 第 35 章針對 USPTO 提供的任何服務或提供的資料所設立、授權或收取的任何商標費。第 10 條規定,商標費的設定或調整隻能用於收回與商標相關的處理、活動、服務和材料的預計總成本,包括美國專利商標局與此類商標費相關的行政成本。擬議的費用表將收回商標營運的總成本,同時使美國專利商標局能夠以可預測的方式為該機構的日常營運提供資金並降低財務風險。
2. 擬議規則的目標和法律依據
該擬議規則的政策目標是:(1) 收回為美國專利商標局的使命、策略目標和優先事項提供資金的總成本; (2) 實現財務可持續性; (3) 更好地調整費用與所提供服務的成本; (4)提高處理效率; (五)提升來料質量 應用程式; (6) 為利害關係人提供負擔得起的加工選擇。有關 USPTO 目標和運營要求的更多信息,請參閱“USPTO 2025 財年總統預算請求”,該請求可在 USPTO 網站 https://www.uspto.gov/about-us/performance-and-planning上找到/預算和財務資訊。 該擬議規則的法律依據是經修訂的《AIA》第 10 條,該條規定局長有權按規則設定或調整根據《商標法》設立、授權或收取的任何費用。另請參閱《商標法》第 31 條,15 USC 1113。
3. 適用擬議規則的受影響小實體的描述以及在可行的情況下估計其數量
美國專利商標局不會收集或維護小型實體申請人與大型實體申請人的商標案件中的統計數據,並且需要這些資訊來確定將受到該擬議規則影響的小型實體的數量。
該擬議規則將適用於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商標文件的任何實體。美國專利商標局根據2025 財年預算中的假設估計,在按照擬議費用的第一個完整財年(2026 財年),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比預計的收費多收取約1.44 億美元的商標處理費和TTAB 費用根據現行收費表。美國專利商標局將額外獲得 9,900 萬美元的申請費,包括透過馬德里議定書提交的申請和申請附加費;請願書、抗議信和複議請求增加了 400 萬美元; SOU 和 AAU 費用增加 700 萬美元; 3500 萬美元用於註冊後維護費,包括第 9 條和第 66 條續展以及第 8、71 和 15 條聲明。
美國專利商標局在商標申請審查過程中和註冊生命週期的不同階段收取商標相關服務的費用。 2023 財年,申請費約佔所有商標費收入的 54%。 TTAB 訴訟和上訴費用佔收入的 3%。來自其他商標活動、請願書、轉讓和認證以及馬德里處理的費用總計約佔收入的 5%。註冊後和意向使用申請的費用佔 38%,用於補貼申請、檢索、審查和 TTAB 的費用。
美國專利商標局根據特定財年的商標申請數量和其他與費用相關的申請數量來估算五年商標費總收入;預期在給定財政年度處理的工作(機構執行工作後支付的費用指標,例如 SOU 費用);特定財政年度的預期審查和處理請求;以及在給定財政年度內維持商標保護的授權後決定的預期數量。在估算總收入的迭代過程中,美國專利商標局根據政策和成本考慮向上或向下調整各個費率,然後將所得費率乘以適當的工作量,以計算每項費用的收入估算,然後用於計算總收入。有關 USPTO 總收入的更多詳細信息,包括按費用計算的預計工作量,請訪問 USPTO 網站的費用設置部分:https: //www.uspto.gov/about-us/performance-and-planning/fee -設定和調整。
4. 對擬議規則的預計報告、記錄保存和其他合規要求的描述,包括對將遵守該要求的小型實體類別的估計以及準備報告或記錄所需的專業技能類型
該擬議規則沒有提出新的報告或記錄保存要求。該擬議規則的主要目的是設定和調整商標費用。
5. 在可行的範圍內,確定可能與擬議規則重複、重疊或衝突的所有相關聯邦規則
該擬議規則不會與任何其他聯邦規則重複、重疊或衝突。
6. 對擬議規則的任何重要替代方案的描述,這些替代方案可實現適用法規的既定目標,並最大限度地減少擬議規則對小實體的任何重大經濟影響
在建議該提案之前,美國專利商標局根據 2025 財年預算中的假設考慮了四種替代方案:(1) 該提案中包含的調整; (2) 依據 2022 財政年度成本,依照提供個人服務的單位成本來決定費用; (三)費用全面調整27%; (4) 目前收費基準沒有變化。這裡解釋了四種替代方案,並提供了有關每項提案的製定和總收入估算的附加資訊。有關總收入估算方法的說明,請參閱 USPTO 網站的費用設定部分:http: //www.uspto.gov/about-us/performance-and-planning/fee-setting-and- adjustment。
一個。替代方案 1:提議的替代方案-設定和調整商標費用
美國專利商標局提議設定和調整37 CFR 第 2 部分和第 7部分中規定的商標費用。該提案調整了所有申請提交類型( 即 紙本申請、電子申請以及商標法 ( 15 USC 1141f ) 第 66(a) 條下的延長保護請求)的費用,包括新的附加費。美國專利商標局也建議增加其他商標費用,以促進商標制度的有效管理,包括第 8、9 和 71 條規定的註冊後維護費用、向局長提出的某些請願書以及提交抗議信。
美國專利商標局選擇了該規則中提出的替代方案,因為它將使該機構能夠有效且有效率地實現其目標,而不會給小型實體帶來過度負擔,設置進入障礙或抑制創新動力。這裡提出的替代方案為美國專利商標局的目標提供資金,以實現其策略計畫中概述的目標。這些目標包括透過促進高效運作和申請行為來優化商標申請待決,發放準確可靠的商標註冊,並鼓勵所有利害關係人使用商標系統。擬議的替代方案將允許該機構更快、更有效地授予註冊,從而使所有申請人和註冊人受益。所有商標申請人都應受益於擬議替代方案所實現的效率。
美國專利商標局預計,增加費用對抗議信申請人的影響很小。擬議的 150 美元費用設定在足夠低的水平,以便能夠提交相關的、有充分支持的信件,但又足夠高,可以收回一些額外的處理成本。 USPTO 於 2020 年 11 月 17 日制定了當前的抗議信費用 ( 85 FR 73197 ),並於2021 年1 月2 日實施。 儘管收取了這筆費用,USPTO 在過去兩個財政年度每年都收到了近兩個財政年度每年都收到了近兩個財政年度。 4,000 封信函,並預計到 2029 財年,每年的信件量將增加至 5,000 多封。
此替代方案的建議費用表可在 USPTO 網站的費用設定部分獲取, 網址為https://www.uspto.gov/FeeSettingAndAdjusting,標題為「2025 財年期間商標費用的設定和調整 -IRFA 表」。 」
b.考慮的其他替代方案
除了方案 1 中提出的擬議費用表外,美國專利商標局還考慮了其他三種替代方法。該機構計算了建議的費用以及每種替代方案產生的收入。建議的費用及其相應的收入表可在 USPTO 網站的費用設定部分取得:https: //www.uspto.gov/FeeSettingAndAdjusting。 請注意,本 NPRM 中僅建議替代方案 1 中列出的費用;顯示其他替代方案只是為了示範對其他選項的分析。
替代方案 2:單位成本回收
美國專利商標局考慮了一種替代方案,即根據歷史單位成本,將所有商標費設定為 100% 收回與每項服務相關的單位成本。 USPTO 使用 ABI 來確定有助於與個人費用相關的服務和流程的活動的單位成本。聯邦政府的常見做法是設定特定費用,使其能夠收回特定商品或服務的成本。 OMB 通告 A-25「使用者收費」規定,當政府以其主權身分行事時,使用者收費(費用)應足以收回聯邦政府提供特定服務、資源或商品的全部成本。根據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單位成本回收替代方案,費用通常根據 2022 財年提供服務的成本來決定。該機構認識到,這種方法沒有考慮到費用結構的變化或通貨膨脹因素,這些變化可能會增加某些商標服務的成本,並需要在未來幾年收取更高的費用。然而,美國專利商標局認為 2022 財年的數據是為該分析提供資訊的最佳數據。
此替代方案與該擬議規則的策略和政策目標不太相符。它將產生一種結構,其中所有申請人的申請和處理費用將大幅增加,而與當前費用相比,註冊後維護申請費將大幅下降。美國專利商標局拒絕了這個替代方案,因為它沒有解決費用設計的改進問題,以實現該機構的既定目標,即鼓勵更廣泛地使用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和更多商標所有人的參與,以及提高流程效率的做法。
此替代方案的費用表可在 USPTO 網站https://www.uspto.gov/FeeSettingAndAdjusting 的費用設定部分找到 , 標題為「2025 財年期間商標費用的設定和調整 —IRFA 表」的文件。
方案三:全面調整
美國專利商標局考慮將所有費用全面增加 27%。這種替代方案將維持成本回收的現狀結構,其中處理和審查成本由國際電聯延期和註冊後維護申請的費用(超過執行這些服務的成本)補貼,因為所有費用都將根據國際電聯的調整進行調整。此費用表將繼續促進創新策略,並允許申請人透過低於成本的費用進入商標系統,同時註冊人支付高於成本的維護費來補貼低於成本的前端費用。這種替代方案還將產生足夠的總收入來收回總營運成本。
該機構最終拒絕了這項提議。與擬議的費用表不同,它不會提高商標處理的效率,也不會為用戶提交更有效率、更完整的申請提供新的激勵措施。
這種替代方案的建議費用表可在標題為「初始監管靈活性法案表」的文件中找到:http: //www.uspto.gov/about-us/performance-and-planning/fee-setting-and -調整.
替代方案 4:基準(目前費用表)
該機構考慮的最終替代方案是保留目前設定的所有商標費用。美國專利商標局拒絕了這個替代方案,因為由於某些服務的需求變化和成本上升,有必要增加費用以滿足 2025 財年預算中所述的未來預算要求。在這種替代方案下,美國專利商標局預計將獲得足夠的收入來繼續執行部分而非全部商標優先權。這種方法無法提供足夠的總收入來實現第四部分:規則制定目標和策略中所述的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規則制定目標。改進活動,包括透過立法更好地保護商標註冊、增強資訊技術和戰術管理計劃將繼續進行,但由於核心商標審查成本的增加擠出了用於其他改進的資金,因此速度明顯減慢。同樣,如果不增加費用,美國專利商標局將耗盡其商標營運儲備,使該機構容易受到財政和經濟事件的影響。這種替代方案將使核心業務面臨不可接受的財務風險,並使美國專利商標局重新做出低效率、短期的融資決策。
此替代方案的費用表可在 USPTO 網站https://www.uspto.gov/FeeSettingAndAdjusting 的費用設定部分找到 , 標題為「2025 財年期間商標費用的設定和調整 —IRFA 表」的文件。
C.行政命令 12866(監理規劃與審查)
該規則制定已被確定為對行政命令 (EO) 12866(1993 年 9 月 30 日)而言具有重要意義,並經EO 14094(2023 年 4 月 6 日)《現代化監管審查》修訂。
D.第 13563 號行政命令(改善監管和監管審查)
USPTO 已遵守EO 13563(2011 年 1 月 18 日)。具體而言,美國專利商標局在可行和適用的範圍內: (1) 做出合理的決定,認為該規則的好處證明其成本是合理的; (2) 制定本擬議規則,以在實現監管目標的同時對社會造成最小負擔; (3) 選擇使淨收益最大化的監理方法; (四)明確的績效目標; (5) 確定並評估可用的替代方案; (6) 讓公眾參與相關學科專家、私部門受影響的利害關係人以及整個公眾之間公開的資訊和觀點交流,並提供對規則制定摘要的線上存取; (7) 嘗試促進政府機構之間的協調、簡化和統一,並確定旨在促進創新的目標; (8) 考慮減輕公眾負擔並保持靈活性和選擇自由的方法; (九)保證科技資訊和過程的客觀性。
E.第 13132 號行政命令(聯邦制)
本規則制定不包含足以保證根據EO 13132(1999 年 8 月 4 日)準備聯邦制評估的具有聯邦制影響的政策。
F.第 13175 號行政命令(部落協商)
這項規則制定不會: (1) 對一個或多個印地安部落產生實質的直接影響; (2)為印度部落政府帶來大量的直接合規成本; (3) 優先於部落法。因此,根據EO 13175(2000 年 11 月 6 日),不需要部落總結影響聲明。
G.第 13211 號行政命令(能源影響)
根據EO 13211,該規則制定不屬於重大能源行動,因為該規則制定不太可能對能源的供應、分配或使用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因此, EO 13211(2001 年 5 月 18 日)不需要能源影響聲明。
H.第 12988 號行政命令(民事司法改革)
此規則制定符合EO 12988(1996 年 2 月 5 日)第3(a) 和 3(b)(2) 節中規定的適用標準,以盡量減少訴訟、消除歧義並減輕負擔。
I.第 13045 號行政命令(保護兒童)
本規則制定不涉及可能對EO 13045(1997 年 4 月 21 日)下的兒童造成不成比例影響的健康或安全環境風險。
J.第 12630 號行政命令(徵用私人財產)
此規則制定不會影響對私有財產的徵用或以其他方式對EO 12630(1988 年 3 月 15 日)下的徵用產生影響。
K. 國會審查法案
根據 1996 年《小型企業監管執法公平法案》(5 USC 801 等)的國會審查法案條款,在發布任何最終規則之前,美國專利商標局將向美國參議院提交一份包含該規則和其他所需資訊的報告、美國眾議院和政府問責局總審計長。該擬議規則的變化預計每年對經濟產生 1 億美元或更多的影響,成本或價格大幅增加,或對競爭、就業、投資、生產力、創新或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與外國企業競爭。因此,該擬議規則是5 USC 804(2)中定義的「主要規則」。
L. 1995 年無資金授權改革法案
本規則制定中提出的擬議變更不涉及聯邦政府間授權,該授權將導致州、地方和部落政府在任何一年內總共支出 1 億美元(經調整)或更多,或聯邦私營部門的強制規定將導致私部門在任何一年的支出達到1 億美元(調整)或更多,並且不會對小政府產生重大或獨特的影響。因此,根據 1995 年《無資助授權改革法案》的規定,無需採取任何行動 。
M. 國家環境政策法
該規則制定不會對環境品質產生任何影響, 因此被明確排除在 1969 年國家環境政策法案審查之外。
N. 國家技術轉移與進步法
1995 年《國家技術轉移和進步法案》(15 USC 272 註)第 12(d) 節的要求不適用,因為該規則制定不包含涉及使用技術標準的規定。
O. 文書工作減少法
1995 年《文書工作減少法案》(44 USC 3501 等)要求 USPTO 考慮文書工作和其他資訊收集負擔對公眾的影響。該擬議規則涉及資訊收集要求,這些要求須由 OMB 根據 1995 年文書減少法案 ( 44 USC 3501-3549 ) 進行審查。本擬議規則中涉及的資訊收集已通過 OMB 的審查和先前批准,控制編號為 0651-0009、0651-0050、0651-0051、0651-0054、0651-0055、0651-0056、0651-0061 和0086。
儘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規定,任何人都無需對未遵守《文書減少法》要求的資訊收集做出回應,也不會受到處罰,除非該資訊收集顯示當前有效OMB 控制號碼。
P. 電子化政府法合規性
美國專利商標局致力於遵守《電子化政府法》,以促進網路和其他資訊科技的使用,為公民取得政府資訊和服務以及其他目的提供更多機會。
由於前言中闡述的原因,並根據 AIA 第 10(a) 條、15 USC 1113、1123和35 USC 2(經修訂)的授權,建議將第 7和37 CFR 第 2 部分
第 2 部分-商標案件的實務規則
1.第 2 部分的權威引文繼續如下:
權威: 15 USC 1113、1123 ;35 南加州大學 2;秒。 10、酒吧。 L.112-29、125統計。 284;酒吧。 L.116-260,134統計。 1182,除非另有說明。秒。 2.99 也在秒下發布。 16、17、60 統計。 434; 15 美國法典1066、1067 。
2.第 2.6 條修訂如下:
一個。修訂(a)(1)(i)至(v)段;
b.添加(a)(1)(vi)段;和
c.修訂(a)(2)(i)及(ii)、(3)(i)及(ii)、(4)(ii)、(5)(i)及(ii)、(6)(ii)段)、(7)(ii)、(8)(ii)、(9)(ii)、(10)(ii)、(11)(ii)、(12)(i)、(ii) 和 ( iv)、(13)(i) 和(ii)、(14)(ii)、(15)(i) 至(iv)、(16) 介紹文字、(16)(ii)、(17) 介紹性文字、(17)(ii)、(18) 介紹文字、(18)(i)、(ii)、(v)、(vii)、(19)(ii)、(20)(ii)、 (21) (ii)、(22)(ii)、(23)(ii)、(25)、(27)和(28)(ii)。
修改補充內容如下:
(一) * * *
(1) * * *
(i) 提交紙本申請,每類 — 850.00 美元。
(ii) 根據該法第 66(a) 條提交申請,每類 — 350.00 美元。
(iii) 以電子方式提交申請,每類 — 350.00 美元。
(iv) 第 2.22(b) 條規定的額外費用,每節課 — 100.00 美元。
(v) 第 2.22(c) 條規定的額外費用,每班 — 200.00 美元。
(vi) 根據第 2.22(d) 條,商品/服務標識每增加 1,000 個字元(超過前 1,000 個字元),每類需繳納 200.00 美元。
(2) * * *
(i) 對於根據該法案第 1(c) 條提出的指控使用的修正案,以紙本形式提交,每類 — 250.00 美元。
(ii) 以電子方式提交法案第 1(c) 條下指控使用的修正案,每類 — 150.00 美元。
(3) * * *
(i) 根據該法案第 1(d)(1) 條以紙本形式提交使用聲明,每類 — 250.00 美元。
(ii) 根據該法第 1(d)(1) 條以電子方式提交使用聲明,每類 — 150.00 美元。
(4) * * *
(ii) 根據該法第 1(d)(2) 條提出請求,要求將根據該法第 1(d)(1) 條以電子方式提交使用聲明的時間延長六個月,按類別- 125.00美元。
(5) * * *
(i) 提交紙本註冊續約申請,每類 — 550.00 美元。
(ii) 以電子方式提交註冊續約申請,每類 — 350.00 美元。
(6) * * *
(ii) 在寬限期內以電子方式提交續展申請的額外費用,每類 – 100.00 美元。
(7) * * *
(ii) 根據第 12(c) 條申請公佈商標,每類以電子方式 — 100.00 美元。
(8) * * *
(ii) 如需根據註冊人的請求頒發新的註冊證書,以電子方式提交請求 — 100.00 美元。
(9) * * *
(ii) 對於註冊人錯誤更正證明,以電子方式提交的請求 — 100.00 美元。
(10) * * *
(ii) 以電子方式提交註冊免責聲明-100.00 美元。
(11) * * *
(ii) 以電子方式提交註冊修改-100.00 美元。
(12)* * *
(i) 根據該法第 8 條以紙本形式提交宣誓書,每類 — 400.00 美元。
(ii) 根據該法第 8 條以電子方式提交宣誓書,每類 — 300.00 美元。
(iv) 在提交後且在根據該法第 8 條以電子方式接受宣誓書之前刪除商品、服務和/或類別,每類別 250.00 美元。
(13) * * *
(i) 根據該法第 15 條提交紙本宣誓書,每類 — 350.00 美元。
(ii) 根據該法第 15 條以電子方式提交宣誓書,每類 — 250.00 美元。
(14) * * *
(ii) 在寬限期內以電子方式提交第 8 條宣誓書的額外費用,每類 — 100.00 美元。
(15) * * *
(i) 依據第 2.146 條或第 2.147 條提交紙本請願書 — 500.00 美元。
(ii) 依據第 2.146 條或第 2.147 條以電子方式提交請願書 — 400.00 美元。
(iii) 根據第 2.66 條提交紙本請願書 — 350.00 美元。
(iv) 根據第 2.66 條以電子方式提交請願書 — 250.00 美元。
(十六)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
(ii) 以電子方式提交取消申請,每堂課 600.00 美元。
(十七)商標評審委員會異議通知書。
(ii) 以電子方式提交異議通知,每類 — 600.00 美元。
(十八)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單方面提出上訴。
(i) 提交書面單方面上訴,每類 — 325.00 美元。
(ii) 以電子方式提交單方面上訴,每類 — 225.00 美元。
(v) 對於第二次或後續請求延長以電子方式提交上訴摘要的時間,每份申請 — 100.00 美元。
(vii) 以電子方式提交上訴摘要,每類 — 200.00 美元。
(19) * * *
(ii) 請求分割以電子方式提交的申請,每創建一個新申請 – 100.00 美元。
(20) * * *
(ii) 透過電子提交糾正第 8 節宣誓書中的缺陷—100.00 美元。
(21)* * *
(ii) 透過電子提交糾正續展申請中的缺陷—100.00 美元。
(22)* * *
(ii) 根據第 2.102(c)(1)(ii) 或 (c)(2) 條以電子方式提出延長提交異議通知時間的請求 – 200.00 美元。
(23) * * *
(ii) 根據第 2.102(c)(3) 條以電子方式提出延長提交異議通知時間的請求 – 400.00 美元。
(25) 抗議信。 對於提交抗議信,每個主題申請 – 150.00 美元。
(27) 延長依第 2.93(b)(1) 條對非最終審查意見通知書提交答复的時間。對於根據第 2.93(b)(1) 條以電子方式提出延長對非最終審查意見通知書答复時間的請求 — 125.00 美元。
(28) * * *
(ii) 以電子方式提交延長對第 2.62(a)(2) 條規定的審查意見通知書答复的時間的請求 — 125.00 美元。
3.第 2.22 條修訂如下:
一個。修改章節標題;和
b.修訂(a)段介紹文字、(a)(7)至(20)和(b)至(d)。
修訂內容如下:
(a) 根據該法第1 條和/或第44 條提出的註冊申請,如果符合第2.21 條規定的申請日期要求,則只需繳納第2.6(a)(1)(iii) 條規定的申請費,根據該法案第 66(a) 條提出的申請只需繳納第 2.6(a)(1)(ii) 條規定的申請費,如果該申請包括:
(7) 如果應用程式包含多個類別的商品和/或服務,則遵守第 2.86 條;
(8) 根據第 2.6(a)(1)(ii) 或 (iii) 條的要求,每類商品和/或服務的備案費;
(9) 符合第 2.33 條要求的經過驗證的聲明,並由根據第 2.193(e)(1) 條正確授權代表所有者簽署的人員註明日期並簽署;
(10)如果申請人不主張標準字符,申請人必須附上該商標的數位化圖像。如果標記包含顏色,則圖紙必須以彩色顯示該標記;
(11) 如果商標採用標準字符,則商標僅由主管局標準字符集中的字符組成,並在申請的相應字段中輸入;
(12) 如果商標包含顏色,則聲明顏色的名稱並描述顏色出現在商標上的位置,以及顏色是商標特徵的聲明;
(13)如果商標不是標準字符,則對該商標的說明;
(14) 若商標包含非英語措辭,則該措詞的英文翻譯;
(15) 若商標包含非拉丁字符,則這些字符的音譯;
(16) 若標記包含個人的姓名或肖像,則 (i) 識別在世者的聲明 商標包含其姓名或肖像的個人以及該個人的書面同意,或 (ii) 該姓名或肖像不能識別在世個人的聲明(參見該法第 2(c) 條);
(17) 如果申請人擁有同一商標的一項或多項註冊,並且同一商標在先註冊的辦公室記錄中最後列出的所有者與申請中列出的所有者不同,根據第2.36 條,對由註冊號碼標識的註冊的所有權主張;
(18) 如果應用程式是並發使用應用程序,則遵守第 2.42 條;
(19) 住所不在美國或其領土內的申請人必須根據第 2.11(a) 條指定一名律師為申請人的代表,並包括律師的姓名、郵政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和律師資訊;和
(20) 正確分類的商品和/或服務,並以電子表格形式對勞工局《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務標識手冊》中的商品和/或服務進行標識。
(b) 若申請未符合本節(a)(1)-(19)段的任何要求,申請人必須支付第2.6(a)(1)(iv)條規定的費用。
(c) 若申請未符合本節(a)(20)段的要求,申請人必須繳納第2.6(a)(1)(v)條規定的費用。
(d) 如果申請未能滿足本條(a)(20)款的要求,並且任何類別的商品和/或服務標識超過1,000個字符,申請人必須支付第2.6( a)(1)(vi) 對於每個受影響的類別。
4.第 2.71 條修訂如下:
一個。修改介紹文字,
b.將(a)款重新指定為(a)(1)款;和
c.加(a)(2)段。
修訂內容如下:
當主管局要求或出於其他原因時,申請人可以在審查過程中修改申請:
(a)(1) 申請人可以修改申請,以澄清或限制但不得擴大商品和/或服務的標識或集體成員組織性質的描述。
(2) 對商品和/或服務標識的修改導致任何類別中的標識超過 1,000 個字符,需為每個受影響的類別支付第 2.6(a)(1)(vi) 條規定的費用。
第 7 部分-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相關議定書提交的實踐規則
1.37 CFR 第 7 部分的權威引用繼續如下:
權威: 15 USC 1123、35 USC 2、Pub。 L.116-260,134統計。 1182,除非另有說明。
2.第7.6 條經修改第(a)(1)(ii)、(2)(ii)、(3)(ii)、(4)(ii)、(5)(ii)、(6)(i)段)、(ii)及(iv)、(7)(ii)及(8)(ii)改為如下:
(一) * * *
(1) * * *
(ii) 用於認證基於單一基本申請或以電子方式提交的註冊的國際申請,每類 — 100.00 美元。
(2) * * *
(ii) 用於認證基於一個以上以電子方式提交的基本申請或註冊的國際申請,每類 — 150.00 美元。
(3) * * *
(ii) 依據第 7.21 條傳送後期指定,以電子方式提交-100.00 美元。
(4) * * *
(ii) 依據第 7.23 條或第 7.24 條以電子方式傳送記錄轉讓或限製或解除限制的請求 – 100.00 美元。
(5) * * *
(ii) 根據第 7.28 條以電子方式提交更換通知,每類 — 100.00 美元。
(6) * * *
(i) 根據該法第 71 條以紙本形式提交宣誓書,每類 — 400.00 美元。
(ii) 根據該法第 71 條以電子方式提交宣誓書,每類 — 300.00 美元。
(iv) 在提交後且在根據該法第 71 條以電子方式接受宣誓書之前刪除商品、服務和/或類別,每類別 250.00 美元。
(7) * * *
(ii) 在寬限期內依該法第 71 條以電子方式提交宣誓書的附加費,每類 100.00 美元。
(8) * * *
(ii) 用於糾正以電子方式提交的第 71 條宣誓書中的缺陷—100.00 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