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大戰開打!食藥署擬消滅「藥」字品牌 恐衝擊本土產業
為了確保消費者權益,立法院去年5月修正通過《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明定業者不得在化妝品廣告中誇大不實及涉醫療效能。示意圖,與本文個案無關。(取自annca@pixabay/CC0)
為了確保消費者權益,立法院去年5月修正通過《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明定業者不得在化妝品廣告中誇大不實及涉醫療效能。然而,原是一項立意良善的修法,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近日擬訂管理原則時,卻規定品名及標示不得出現「藥」字,完全未考量抵觸到《商標法》,未來若強制執行,恐衝擊本土產業。
去年5月修正的《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將原先的「含藥化粧品」修正為「特定用途化粧品」,明定化粧品的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情事,更不能宣傳醫療效能,同時也提高罰鍰至4萬到20萬元,並訂出吹哨制度,開放全民把關。
品名及標示不得出現「藥」字 老品牌恐被迫改名
為進一步規劃管理原則,衛福部食藥署日前擬定「化妝品品名、標示、宣傳涉及『藥』之管理原則規劃」草案(下稱標示宣傳管理原則),認定「藥用」、「藥皂」、「藥劑」、「藥水」、「藥粧(妝)」等字詞,涉及醫療效宣傳,因此,不得出現在品名及標示中。
然而,品名及標示與商標相關,「藥用」、「藥皂」、「藥粧(妝)」等字詞,更經常用在化妝品牌的產品上。若統計市面上品牌,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檢索系統,在第3類商品(化粧品)上,輸入「藥皂」、「藥粧」等字搜尋,至少有10筆以上註冊商標,其中,著名的「森田藥粧」、「美琪藥皂」都在此列,若按照新規,未來恐怕不能再用,必須被迫改名。
美琪生技總經理吳英偉接受《風傳媒》採訪表示,美琪藥皂在台販售已超過70年,2013年向智財局申請商標獲准,目前仍受《商標法》保護。他建議,行政單位應以新法修正時間作為分水嶺,比照過去處理違章建築的方式,採「新的不允許,舊的緩處理」,對於84年前即存在的老舊違建,列入緩拆或免拆。
食藥署態度強硬 但恐侵害人民商標權
不過,據了解,食藥署態度強硬,除了主張有5年制度轉換期,能讓業者適應外,近日更透過智財局,私下向個別廠商「溝通」,要求撤回商標註冊申請,並提及如果堅決繳費領證,衛福部將去函智財局,對其商標註冊提出異議。
但事實上,商標的異議或評定,在《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或第65條第3項中,已有相關規定,且商標註冊若已滿5年者,則不適用部分法定撤銷事由。因此,食藥署若強制執行標示宣傳管理原則,恐怕有侵害人民取得商標的權益。再者,就法律位階而言,宣傳管理原則低於《商標法》,兩者發生扞格時,應以位階高者優先。另一方面,又我國《商標法》依循相關國際條約或協定,換言之,若他國產品商標含有「藥用」、「藥皂」、「藥粧(妝)」相關字詞,行政單位是否也要一併予以拒絕,將是一大問題。
食藥署擬替國外廠商鬆綁 業者批兩套標準
據了解,針對這項疑義,食藥署擬以台灣目前沒有的「醫藥部外品」等制度,替國外廠商鬆綁,讓「薬用」、「Medicate」等字詞不受管制,可維持原來字樣。而所謂「醫藥部外品」,在日本《藥事法》中指的是「不屬於醫藥品,但具有相當於或接近醫藥品功能的商品」。
有業者不滿指出,如此一來,形同是兩套標準,台灣廠商必須依循標示宣傳管理原則,不能出現「藥用」、「藥皂」、「藥粧(妝)」等字眼,但國外廠商就不受限制,「這樣是不是有違原先立法目的?對一般消費者來說,能分得清楚其中差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