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不對等與FRAND挑戰SEP專利授權:TCL v. Ericsson案
所謂FRAND原則也就是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專利授權協議原則,已成為法院攻防與討論的焦點。專利權人(Licensor)是否僅需強調他們歷來的授權費是合乎FRAND原則,則被授權人(licensee)就必須全盤接受?資訊不對等與FRAND原則似乎成為專利授權的挑戰,並導致訴訟糾紛增加。
根據國外Unified Consulting網站,進行分析2017年TCL v. Ericsson案,關於LTE FRAND原則下凸顯了有利於專利權人的資訊不對稱和對被授權人費率上的不公平。從愛立信相關LTE專利授權條款也揭示,並非所有標準必要專利(SEP)授權費率都是符合公平、合理以及無歧視的原則,某些被收權人被要求費率比其他公司還高出500%或更多是以營收為基礎來核算SEP授權費。
根據TCL v. Ericsson案的記錄,華為向愛立信支付的LTE實際權利金,對比於蘋果傳言支付的侵權合理授權金還高了約75%,即使考量到華為對愛立信基礎設施業務交叉授權的價值。這種看似不公平的現象也讓人不禁聯想到中國國家市場監管管理局(SAMR)在2019年對愛立信的專利授權行為所發起的反壟斷調查。
顯然,愛立信對2017年全球前十大手機品牌所要求的SEP授權金有所不同,當時還未進入前十大的TCL,愛立信向TCL提供兩種選擇皆比其他品牌所支付金額還要高。法院發現,其中一種選項若以涉嫌侵權的營收來計算,則比其他公司所支付的金額高出了近500%,或另一種選項“僅”高出200%。法院承認將公司與公司進行比較是困難的,然而報價差異之大,顯示了愛立信違反了FRAND的原則。以下是根據向法院披露的涉嫌侵權營收而得出有效的授權費(effective royalties)。
愛立信向法院提出證詞表示,通常其與其他當事方議定專利授權是基於浮動權利金。但在某些情況下,愛立信也接受一次性給付的權利金,基於過去與未來的活動的差異、交互授權的價值、和/或接受專利轉讓作為付款的一部份。
為了將愛立信專利授權相互比較,法院必須將愛立信與三星,蘋果,LG,華為,中興和HTC等與TCL類似的公司的專利授權拆開進行檢視。為確保可比較性,其中過程需使用一致的公式,同理也適用於愛立信2017年向TCL提出的浮動權利金選項。愛立信與蘋果,三星,LG,中興和華為等公司的交互授權也被納入考量,因此法院表示,為了得出可以比較的專利授權費率,必須將這些費率再依據IDC公司統計2015年的市場報告所提及公司(被授權人)在全球4G市場營收及市佔率,然後再據此進行每年授權費分攤。
法院審查結果出爐後,愛立信在2017年向TCL建議的LTE高昂費率令人吃驚。假設所有4G SEPs的權利所有者都主張與愛立信費率相同比例的權利金,加上愛立信宣稱其擁有TCL認為對LTE標準必要專利之7.5%,那麼累加的權利金可能達到TCL全球4G收入的14.2%或26.4%,取決於TCL是選擇方案A還是方案B。TCL則反稱愛立信僅擁有LTE相關專利之4.6%,因此完全實施LTE的成本將是22.5%或41.7%,同樣取決於TCL是選擇方案A還是方案B。法院裁定,根據愛立信在2017年向TCL提供的兩種選項,LTE的專利總成本是很高,也就是每支手機零售價的6%-8%。
TCL v. Ericsson案顯示FRAND與授權金談判的主要困難,即TCL和愛立信之間的資訊不對稱。法院的評斷僅能基於訴訟各方所提供的主觀資訊。在這種情況下,愛立信聲稱在1481個LTE SEPs美國專利家族中擁有7.25%也就是111個LTE專利家族。 但TCL認為愛立信僅擁有69個LTE美國專利家族,僅占美國LTE SEPs的4.76%。兩者之間有著顯著的差異與歧見,是否真能透過昂貴的侵權訴訟調解?也就是說,判斷LTE技術須要進行專家獨立調查分析而不是聽雙方提出的主觀意見。
Unified Patents開發一種OPAL (Objective Patent Landscaping) 演算法,進行技術領域獨立調查分析。通過機器學習,根據TCL專家判定LTE SEPs美國專利與其他任何美國專利之間的語義相似性來識別必要性。TCL和愛立信皆同意相關的LTE專利家族有1481個,OPAL演算法在64.56的高相似性得分下(從0到100,其中100是TCL專家認為必不可少的美國專利與任何其他美國專利之間的最高相似性)認定愛立信持有61項(或4.1%)LTE相關的專利家族。如果愛立信堅持其擁有111個美國LTE SEP的立場,則相似性得分就會降低到59.43,並且擴大美國LTE 專利家族的範圍,使其包含2787個美國專利家族,並因而使愛立信擁有的美國LTE SEPs專利權降低到3.9%。(1356字;圖1)
轉載自:科技產業資訊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