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墨西哥大學技轉公司啟動專利戰 武器間接來自台灣研究機構
2020年2月24日,新墨西哥大學科學技術公司 (Science & Technology Corporation @ UNM, 以下簡稱STC.UNM) 向美國德州西區聯邦地方法院分別遞狀提起兩件訴訟[參考1] [參考2],分別主張華碩和友訊所製造並進口美國販售的無線網路產品,例如包含華碩RP-AC66無線延伸器、友訊DAP-1860無線延伸器產品,侵害STC.UNM所擁有的USP# 8249204、USP# 8565326及USP# 8265096三件專利;其中較特別處是此三件美國專利最初的原始申請人為台灣研究機構。其實,2019年4月及7月曾以該三件專利先後告了TP-Link及Apple公司。
經查詢「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移轉資料庫」[參考3]顯示,於2018年3月7日,台灣研究機構先移轉上述 ‘204、’326與’096專利所有權給方陣科技(Sino Matrix Technology, Inc.);稍後於同年8月21日,方陣科技再將這些美國專利移轉到STC.UNM。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參考4]網頁,顯示方陣科技公司目前狀況為「解散」;查詢其他公司資訊網站[參考5]顯示方陣科技公司已經於民國108年5月解散。
STC.UNM – 外購專利、積極進行專利訴訟的獨特大學技轉單位
依據新墨西哥大學的管理規章[參考6],授權專利後所收取到的授權金淨收入分配方式為:40%作為發明人研發貢獻補償,20%供作新墨西哥大學校務運作,40%作為負責授權推廣業務的科學技術公司STC.UNM的收入。
至於STC.UNM過去績效如何?
據本網站(iKnow)調查,獲知STC.UNM 在美國法院迄今發動10起專利侵權訴訟,目前有三件以和解收場,目前共有7件訴訟仍進行中,包括:台灣業者有TSMC、D-Link、ASUS;中國業者有TP-Link及南韓三星電子(Samsung);美國科技大廠蘋果(Apple)。其中,間接取得三件來自台灣研究機構的專利瞄準四家公司(Apple、TP-Link、ASUS、D-Link),企圖索取授權金。
同時,STC.UNM為加強威脅力道,還將訴訟擴大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聯邦地院、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三個審級。似乎緊咬不鬆口之意味。
依據梅肯研究院(Milken Institute)所定義的技術移轉和商品化指標[參考7],STC.UNM在全美225家大學技轉單位中,排名相當優秀為第28名。
參考國外網頁相關評論[參考8],部分人士認為大學技轉單位首要任務應該是推廣源自於本校師生的研發創新成果,進行授權技術移轉等相關活化業務。STC.UNM如此外購非本校師生研發創新的專利,積極進行專利訴訟,是否能兼顧原本單位成立的本職首要任務?筆者也好奇如此類似專利蟑螂的營運模式,是否也四處樹敵,阻斷新墨西哥大學和這些大公司間進行共同研發、產學合作的機會?新墨西哥大學雖然能分享部分專利授權金收入,但是否得不償失損失更多產業界贊助的研究經費?
圖一、新墨西哥大學科學技術公司STC.UNM相關訴訟表列
方陣科技 – 購入專利多在半年內轉售給第三者
以SINO MATRIX TECHNOLOGY, INC為Assignee條件,查詢「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移轉資料庫」,得知方陣科技有12筆相關專利移轉紀錄,其中2008年11月12日、2011年2月25日與2018年3月7日(4份切割讓渡紀錄)三批數量較多。
以2011年2月25日移轉紀錄舉例說明,NXP B.V. 於2011年2月25日移轉19件美國專利給方陣科技,方陣科技稍後於同年4月7日將此19件專利移轉給LIYUE CAPITAL, LLC,稍後再移轉給INTELLECTUAL VENTURES II LLC,最後輾轉移轉到目前所有權人ROVI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手中。
從上述專利移轉紀錄來看,當方陣科技向NXP購入專利後,在2個月內便能快速將這些購入專利再轉售給第三者,這的確令人佩服方陣科技能在這麼短時間內找到下一手的專利買家完成交易,大幅縮短購買專利所需墊付週轉資金之時間。
該’204、’326及’096三件美國專利 – 台灣研究機構曾據以控告LG侵權
台灣研究機構曾於2015年,依據至少包含 ‘204、’326及 ‘096三件美國專利,對LG產品提起侵權訴訟 [參考9]。在該訴訟的第二次修訂訴狀中並未提供具體產品侵權分析比對(claim chart),而是以文字陳述:(1)主張LG產品實施符合IEEE 802.11n或802.11ac標準之後版本無線通訊協定者便會侵害’204及 ‘096專利,(2)主張LG產品實施符合4G LTE標準行動通訊協定者便會侵害 ‘326專利。
因此,2015年時台灣研究機構便已經了解這幾件專利的獨立項限制條件少、範圍廣泛,具有相當訴訟價值,並可推論這些控告LG產品涉嫌侵害的美國法院訴訟紀錄,必然成為稍後向方陣科技行銷相關專利時強力行銷的佐證資料。
結語
(1) 這三件專利都是先提出美國專利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來爭取較早的母案優先權時效,稍後先提出美國專利申請案,最後引用美國臨時申請案和正式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日來提出中華民國專利申請案;且所委託的美國申請案代理人係訴訟經驗豐富的知名美國專利事務,故可盡力確保相關美國專利申請程序沒有瑕疵。如此以優質研發人員的札實研究,再加上專利部門的詳加控管專利申請案程序,使得這三件台灣研究機構產出專利均有相當高的品質。
(2) 相信台灣研究機構在對外銷售移轉這些「有合理基礎可提出侵權訴訟」或「獨立項限制條件少、範圍廣泛」具訴訟價值的美國專利之前,均會先開放給台灣廠商來取得專利授權機會;而台灣廠商若能適時地向台灣研究機構取得授權直到專利過期失效,台灣廠商或可視為是支付降低美國專利訴訟風險的保險費,如此就不必擔心台灣研究機構的美國專利最後是否會移轉到競爭廠商或專利蟑螂手中。甚至台灣研究機構或可(或許當初2018年3月前已經這麼做)主動發出提醒信函給相關台灣廠商,表明稍後可能計畫出售這些具訴訟價值美國專利,詢問台商是否有意願買下該些專利。這樣來回運作,讓台灣研究機構多一次行銷授權專利機會,也讓台商多一次評估風險的查核機會。(2500字;圖3)
參考資料:
[參考1] 6:20-cv-00142 – STC.UNM et al. v. AsusTek Computer, Inc. et al.
[參考2] 6:20-cv-00143 – STC.UNM et al. v. D-Link Corp. et al.
[參考3] USPTO Patent Assignment Search, “SINO MATRIX TECHNOLOGY” 為Assignee檢索結果
[參考4]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參考5] 方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登記查詢中心
[參考6] LICENSING REVENUE DISTRIBUTION POLICIES POLICY 1700 LICENSE AGREEMENTS
[參考7] Concept to Commercialization, The Best Universities for Technology Transfer, Ross DeVol, Joe Lee, and Minoli Ratnatunga, April 2017
[參考8] Troll U: When Tech Transfer Stops Being About The Transfer
[參考9] 2:15-cv-00552 – Industrial Technology Research Institute et al. v. LG Corp. et al.
轉載自:科技產業資訊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