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商標制度簡介
緬甸商標制度簡介
緬甸於 2019 年 1 月 30 日審議通過首部商標法,並將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開始商標註冊申請「試行階段」,參考緬甸商標法之英譯及其公布之相關資訊,完成「緬甸商標制度簡介」:
一、 商標
概述
定義
1. 依緬甸商標法第 2 條(k)項之規定,商標係指在商業交易過程識別來自一商業主體和另一商業主體之商品的標章;同條(l)項為服務標章的定義,其係指:在商業交易過程識別來自一商業主體和另一商業主體之服務的標章
2. 在上述定義中所稱「標章」,依同條(j)項規定,係指任何用以使特定商品或服務能夠與其他商品或服務相互區辨的視覺可見標章,在概念上包含商標、服務標章、團體商標(collectivemark),以及證明標章。至於視覺可見標章可能之呈現態樣,包含:名稱、字母、數字、具描述性之部分(illustrated parts)、顏色之組合,抑或是前揭型態的聯合式
3. 我國過往之商標法也有區分表彰、使用於商品的「商標」,以及表彰、使用於服務的「服務標章」。惟在實際商業活動中,一標章究竟係在表彰商品還是服務,往往難以清楚界定。有鑒於此,我國於 92 年修正之商標法,擴張了「商標」一詞的範圍,將原本「服務標章」的概念涵蓋其中,並延續迄今。為便利國人之閱讀與理解,下文所稱「商標」均同時包含有「服務標章」的意涵,特此說明
應知事項
1. 緬甸商標法係採「先申請原則 2 」
2. 審查人員僅審查形式要件與絕對不得註冊事由 3
3. 申請人經通知補正,卻未在 30 日內完成補正,其申請案將被視為撤回 4 。但申請人有機會在 60 日內檢具未遵期補正的有關說明、資訊或要求,描述充分之理由,
並繳納規費,以申請回復該案 5
4. 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審查認定符合形式要件,且無絕對不得註冊事由後,應由註冊登記官(Registrar6 )依法予以公告,而第三人得在公告之日起算的 60 日內,以
該案存在絕對或相對不得註冊事由為基礎,向註冊登記官提出異議 7 ,由註冊登記官審查異議有無理由後,對商標註冊申請案作出准駁之決定 8 。至於在沒有第三
人提出異議的情況下,註冊登記官得核准該商標之註冊,並發給註冊證 9
5. 商標註冊後仍可能因利害關係人之申請而被宣告為無效或遭到廢止 10 。其中,涉及絕對不得註冊事由的無效宣告案及廢止案無申請期間的限制 11 。但涉及相對事由
的無效宣告案,除非該註冊商標當初並非本於善意提出申請,應於註冊日起算之 5 年內提出 12
申請
如何申請
緬甸過往並無商標專法,有關商標註冊登記制度,係透過普通法系統所建構,採行「先使用原則」。更具體地來說,特定商標之使用人欲取得商標註冊,其必需向位於仰光或
曼德勒的「文件登記辦公室(Registration of Deeds Office)」提出「商標所有權聲明」,再於官方指定之報刊刊登「商標警告通知」,商標註冊程序方告完成。而透過上述程序
完成的商標註冊,具有3年效期,屆滿可延展,每次可得延展的期間同樣是3年。至於保護商標之有關規定,則散見於刑法、註冊法、特定救濟法、商業標示法、私營企業法等法規 13
2019年1月30日,緬甸之首部商標法由該國議會審議通過,並已經總統頒布。然而,該法規定之內容,將使緬甸商標註冊法制從「先使用原則」轉換為「先申請原則」,變革甚鉅,相關施行細則與政府部門尚在建構當中,是以該法目前尚未施行。而為使商標法制能在商標法施行後順利運作,緬甸政府規劃採兩階段受理商標註冊申請案:
1. 試行階段(Soft Opening)-目前預計的試行期間為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據緬甸商務部於2020年8月28日發布之第63/2020號公告,本階段將於同年10月1日起開始,預計的試行期間為6個月。在此期間內僅接受以下兩種類型的商標註冊申請案 14 :
(1) 在商標法施行前,已於文件登記辦公室取得註冊之商標所有人
(2) 在商標法施行前雖未註冊,但已在緬甸市場實際使用商標之人 申言之,上述兩種類型的商標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商標法施行後並不會自動獲得保護,仍需依商標法提出註冊申請,方能享有該法規定下註冊商標之相關權利。但只要在該法施行前已實際於緬甸市場使用達規定期間的商標,不論該商標是否已在文件登記辦公室取得註冊,均可望能在依商標法提出之註冊申請案中,就其已實際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享有優先權(下稱國內優先權) 欲主張國內優先權者,應於試行期間向註冊登記官提出申請,並繳納規費。而在註冊申請案之有關基本要求已獲滿足的情況下,將以該案被官方受理之日作為其申請日。但於試行階段提出之註冊申請案不會立即獲得審查,仍需等到「正式施行階段」,才會依商標法進行審查 值得注意的是,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商標註冊申請案,其商標圖樣必須與之前註冊於文件登記辦公室的商標,抑或是已實際使用的商標相同。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也必須和先前註冊或實際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相同,而不得擴張其範圍。再者,不論是以在商標法施行前「已註冊」或「已在緬甸國內市場實際使用」為基礎申請商標註冊,均需檢附證據以證明其依然持續使用該商標,而可能之證據態樣包含:
・ 商標法施行前註冊於文件登記辦公室的商標。若申請人與註冊於文件登記辦公室之商標權人名義不符,須附上轉移或更名的證明資料
・ 文件登記辦公室所核發之註冊證(經認證的副本)
・ 登報或向大眾公示的證明
・ 已在緬甸市場實際使用之證明
・ 已就該標章為行銷及推廣之廣告證明
・ 繳稅證明或支出證明
・ 其他證明文件
至於註冊申請案之提出方式,自緬甸商務部之第63/2020 號公告內容以觀,一開始似乎只能透過從事商標註冊代辦之企業、公司及律師事務所,以消費者保護部門規定之電子系統提出申請 15 。後續則會開放申請人自行透過該電子系統提出申請。惟商標註冊申請案是否只能透過電子方式提出申請,前面所提及的有關書面證據資料應如何提送,則尚待進一步釐清
2. 正式施行階段(Grand Opening)-目前預計的正式施行日為 2021 年 4 月 1 日:
自本階段開始,任何人均得依商標法提出新的註冊申請案。而據緬甸智慧財產部門(Myanmar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網站之說明,其目前仍在為智慧財產辦公室(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的正式營運進行整備 16 。預計在正式施行階段開始前,申請商標註冊的有關子法、規費,以及更為具體之作業方式,將陸續公布,以使商標新制能夠順利運行
申請要件 (程序)
商標註冊申請案之申請日,係為專責部門收到完整申請案及規費之日 17 。而所謂的完整申請案,係指其內容包含以下必備項目之申請案 18 :
1. 註冊申請書
2. 申請註冊的個人或依法設立之組織的姓名(名稱)與地址
3. 若申請人就申請事務有委任代理人或有代表人,應提供其姓名、公民安全卡號,以及地址
4. 對於商標清楚而完整的描述
5. 請求註冊的商品及/或服務之名稱與類型(type),以及其所屬的國際分類(尼斯分類) 除上述必備項目外,在個案中如有必要,申請人另須滿足以下要求 19 :
1. 若係由依法設立之組織提出申請,該組織的註冊號、型態,以及所屬國家
2. 若申請人主張優先權(於巴黎公約或 WTO 會員首次提出申請之日起的 6 個月內,以相同標章申請註冊於同一商品或服務),應提出優先權申請書、充分的優先權證明文件,以及有關說明(description)
3. 若申請人主張展覽會優先權,應提出展覽會優先權申請書、充分的展覽會優先權證明文件,以及有關說明
4. 若商標係被註冊於文件登記辦公室,應提出足以證明該註冊的書面證據
5. 其他由專責機關及部門陸續規定之要求
申請要件 (實體)
1. 絕對不得註冊事由 20 :
(1) 申請註冊之商標欠缺識別性
(2) 申請註冊之商標僅由商品或服務之類型、相關資訊、品質、數量、用途、價值、來源、製造時間,抑或是其他特徵所構成的標章或標示(申請註冊之商標僅由具描述性之內容所構成)
(3) 申請註冊之商標可能損害公共秩序、聲譽、信仰、聯邦的聲譽,或者是少數民族認為有價值的傳統
(4) 申請註冊之商標已普遍被使用於當代表述或成為傳統的一部分,並且被實際使用於商業領域
(5) 申請註冊之商標涉有第(2)種態樣所述情形(僅由具描述性之內容所構成),因而有致公眾或商業領域誤認誤信
(6) 申請註冊之商標包含國旗、正式表徵(ceremonial appearance)、其他指向由一個國家(State)所管理或保證的標章或符號、法律標章,或者是品質保證標章,或多邊國際組織的正式表徵、旗幟,或其他標章、名稱,包含前述組織的首字母縮略字、全稱,及其任何部分
(7) 申請註冊之商標所包含之標章及標識的使用,受到緬甸為締約方之國際協定的保護
2. 相對不得註冊事由 21 :
(1) 申請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於申請或註冊在先之商標,指定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在實際使用時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2) 申請註冊之商標在未經相關個人或依法設立之組織同意的情況下,其實際使用可能會對該個人之人格權或依法設立之組織的名稱及聲譽造成損害
(3) 申請註冊之商標可能會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4) 商標註冊之申請非出於善意
(5) 申請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於著名商標,指定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在實際使用時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6) 申請註冊的標章相同或近似於著名商標,其指定之商品或服務雖非同一或類似,但在實際使用時,可能會傳達該著名商標所有人與該申請註冊商標之所涉商品或服務彼此相關的印象,並可能因而對該著名商標所有人之利益造成損害
申請人
個人及依法設立之組織均得提出商標註冊之申請,並得委任代理人辦理有關事務
保護期限
1. 商標獲准註冊後,從申請日起有 10 年的保護期間,並可以在繳納延展規費後,延展保護期間,每次可延展10 年,且沒有次數之限制 22
2. 延展申請案可在註冊商標到期前 6 個月內提出,在保護期間屆滿後,仍有 6 個月的寬限期,可以在繳納延展規費及逾期規費後,延展商標之註冊保護期間 23 。若商標權人並未在前述期間內延展註冊,該註冊將會被註冊登記官終止並公告 24
申請語言
註冊申請書得以緬甸文或英文書寫。但在註冊登記官要求的情況下,必須將使用緬甸文之申請案翻譯為英文,反之亦然。且在被要求翻譯的情況下,申請人另須以書面聲明前項翻譯之內容係真實且正確,並於其上簽名 25
規費
有關規費均尚未公布
注意事項
1. 在緬甸商標法施行前,已註冊於「文件登記辦公室」,並已於官方指定之報刊刊登「商標警告通知」的商標,在該商標受到侵害時,其權利人可能透過刑法等有關法規來維繫權利。然而,在商標法施行後,前述註冊於文件登記辦公室的商標,將不再具有指示商標權歸屬的效果,原權利人需依商標法之規定重新取得商標註冊,方能享有該法規定下關於註冊商標之權利
2. 在緬甸商標法施行前,已於文件登記辦公室取得註冊之商標所有人,抑或是未取得註冊,但已在緬甸市場實際使用商標之人,雖在 2020 年 10 月 1 日開始的「試行階段」便能夠先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案,但於試行階段提出申請的優點,僅止於能夠取得較早的申請日,這些申請案並不會立即獲得審查,而需等到「正式施行階段」,才會由審查人員依商標法進行審查。在這樣的制
度設計下,似乎意味著即便是在試行階段,符合要件者仍應盡早提出申請,以確保自己的案件在「先申請原則」的運作下具有優勢
3. 緬甸商標法就商標「僅由商品或服務之類型、相關資訊、品質、數量、用途、價值、來源、製造時間,抑或是其他特徵所構成」此一不得註冊事由設有兩種例外,分別為:(1)經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認定基準時為「申請時」);(2)該申請人在緬甸境內係該商標唯一的持續使用者,且該使用係出於善意。由於此一不得註冊事由常見於商標註冊申請案審查實務,上述例外規定復與我國法制不盡相同,值得注意
概述
定義
依緬甸商標法第 2 條(o)項規定,地理標示為一種表彰任何商品係來自於特定國家、領土或區域的標示,而該商品所具有之品質、聲譽,或其他與眾不同(distinguishing)
之特性,能夠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應知事項
1. 地理標示註冊申請案經審查認定符合形式要件,且無絕對不得註冊事由後,應由註冊登記官依法予以公告,而第三人得在公告之日起算的 60 日內,以該案存在不得註冊事由為基礎,向註冊登記官提出異議,由註冊登記官審查異議有無理由後,對地理標示註冊申請案作出准駁之決定。至於在沒有第三人提出異議的情況下,註冊登記官得核准該地理標示之註冊 27
2. 若不同地理標示彼此為同形同音異義(homonyms),只有在該不同地理標示於實際使用上有相當之差異性的情況,才能同意給予保護。而在做出應否給予保護之決定時,應一併考慮公平對待相關生產者的需求,以及消費者誤認誤信的防免 28
3. 地理標示之使用限制規定:
已經註冊之地理標示,只能由在該註冊案所指定之地域內生產該註冊案所指定之商品的生產者使用於商業過程。且前述商品必須符合該註冊案所規定之品質、聲譽,抑或是其他特性 29 。而註冊地理標示的權利人有權禁止以下使用行為 30 :
(1) 以任何不實表述商品係來自於特定地理標示所表彰之地域的形式使用該地理標示,藉以欺騙公眾
(2) 對於註冊商標的使用造成不公平競爭
(3) 以地理標示之翻譯,或是將地理標示與「同型」、「同類」、「同風格」、「相仿」或其他類似標示並用,藉以將具爭議性的地理標示相關詞彙,使用於並非來自該地理標示所表彰之地域的商品
4. 倘若商標註冊申請案的申請日落在地理標示註冊申請案之後,且該商標之使用將會違反前揭註冊地理標示的使用限制規定,抑或是該商標的指定商品與在先地理標示的所涉商品相同,則該商標註冊申請案應予核駁 31 。如果係在商標取得註冊後才發現上情,該註冊商標仍應被宣告為無效 32 。惟若個案所涉商標係本於善意,於可能構成衝突的地理標示之申請日前便已註冊或提出註冊申請,即便在實際使用上可能會違反該地理標示的使用限制規定,其於該地理標示取得註冊後,依然能夠繼續使用 33
申請
申請要件 (程序)
申請地理標示註冊所應滿足的程序要件包含 34 :
1. 為申請人之組織或代表人的名稱(姓名)、國籍和地址
2. 所欲申請的地理標示
3. 該地理標示所涉來源地域
4. 該地理標示所涉商品
5. 商品與眾不同之特性、品質或聲譽
6. 商品可得被精確界定之特性、品質或聲譽,以及其與地理來源和生產方法間之關聯性
7. 其他規定事項
8. 需於申請時繳納規費
申請要件 (實體)
不得註冊事由 35 :
1. 申請註冊之地理標示不符合地理標示的定義
2. 申請註冊之地理標示就其所使用之商品而言,在緬甸已屬通用或慣用
3. 申請註冊之地理標示有違公共秩序、道德或公共政策
申請人
依法設立並代表以下商品生產地之業者的組織 36 :
1. 使用天然產品或天然資源之商品的產製者
2. 農產品之生產者
3. 手工藝或工業產品的產製者
4. 代表上述業者的緬甸相關政府部門機關及政府組織 保護期限 緬甸對註冊地理標示的法律保護是沒有期限的,只要該地理標示當初獲准受到保護之與眾不同的特性、品質或聲譽依然存在 37
規費
有關規費均尚未公布
注意事項
地理標示獲准註冊後,任何利害關係人或有關部門、組織,均得本於以下事由申請宣告該地理標示之註冊為無效或應予廢止 38 :
1. 已註冊地理標示不符合地理標示之定義
2. 權利人未能確保已註冊地理標示之所涉商品,符合申請時所界定之特性、品質、聲譽,或其與地理來源和生產方法間之關聯性等有關標準
3. 國外之地理標示未受到該國保護,或該國之保護已經消滅,抑或是在該國已沒有繼續被使用
4. 已註冊地理標示有違公共秩序、道德或公共政策
(轉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