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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簡介

什麼是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

申請人到國外申請注冊商標主要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逐一國家註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註冊;一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即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註冊。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註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

“馬德里聯盟”是指由“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所適用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所組成的商標國際註冊特別聯盟。截止 2015 年6月5日,馬德里聯盟共有95 個締約方。

馬德里國際商標申請流程介紹

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

1、申請人資格: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我國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擁有我國國籍。另外,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還不能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2、申請條件: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一定的商標註冊申請程式。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 “馬德里協定” 締約方,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獲得註冊的商標;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里議定書”締約方,或是同屬“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締約方,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註冊申請並被受理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註冊的商標。

3、辦理途徑:通過商標局申請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有兩條途徑:

(一)委託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自行向商標局提交申請。

4、辦理步驟

準備申請書件 → 向商標局國際註冊處提交申請書件 → 根據《收費通知書》的規定繳納註冊費用→領取國際註冊證

5、受理機構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國際註冊處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

郵編:100055

6、申請材料

所需材料清單:

(1)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書;

(2)外文申請書(MM表格);

(3)申請人資格證明一份,如營業執照影本、身份證影本等;

(4)國內《商標註冊證》影本,或《受理通知書》影本;

(5)如基礎註冊或申請的商標在國內進行過變更、轉讓或續展等後續業務,一併提交核准證明影本;

(6)申請人使用英文名稱的,必須提供使用該英文名稱的證明檔;

(7)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8)指定美國的,一併提交MM18表格。

外文申請書的選擇:

(1)僅指定純協定締約方,選用MM1表格;

(2)指定的締約方如不包含純協定締約方,選用MM2表格;

(3)指定的締約方如包含純協定締約方,選用MM3表格。

7、申請書式填寫

中文申請書的填寫要求

(一)申請人信息

(1)申請人名稱:要求和基礎商標的註冊人/申請人名稱一致。申請人是法人的,應填寫全稱;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應填寫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稱的,應連同中文一起填寫。

(2)申請人地址:要求與基礎商標的註冊人/申請人位址一致。可按照省份、城市、街道、門牌號碼、郵遞區號的順序填寫:中國北京市金台路 2 號,郵遞區號: 100260 。

(3)申請人通信地址:如申請人實際通信地址與申請人地址不同,可增加填寫此項。

(4)收文語言選擇:此處在所選語言左側方框內打上 “×” 標記。

(二)申請人資格

如果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 “ 馬德里協定 ” 成員國,這一項中可供申請人選擇的三種情況應依次選擇,即申請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種情況,若符合,應首選第一種,若不符合,再選第二種,第二種也不符合的,再選第三種。若三種都符合或符合兩種,則應選在前的一種。如果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 “ 馬德里議定書 ” 成員國,這三種情況中,申請人只要任選符合的一種即可。

(三)代理人資訊

如申請人直接辦理的,這一欄無需填寫。

(四)基礎申請或基礎註冊

這裡指在我國的商標申請和註冊,而不是國際注冊商標的申請和註冊。如申請人就同一商標的多個基礎申請或基礎註冊提出國際註冊申請,應將各個基礎申請號、申請日期和/或基礎註冊號、註冊日期逐一填寫。

(五)優先權

若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應注明第一次申請的日期和申請號。

(六)商標

此處要求申請人粘貼商標圖樣,商標尺寸大小應按申請書的要求辦理。

(七)其他事項

(1)要求顏色保護:如果申請人要求保護顏色,可作具體說明;

(2)立體商標:如基礎商標是立體商標,此項必選;

(3)聲音商標:如基礎商標是聲音商標,此項必選;

(4)集體或證明商標:如基礎商標是集體或證明商標,此項必選;

(5)商標音譯:此處僅將商標的標準中文拼音填上即可。

(八)商品和/或服務及其類別

( 1 )商品和/或服務及其類別

這裡指商品和服務的填寫,應按《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務類別順序填寫。如:第一類,乙醇,工業用酒精;第五類,阿司匹林,嬰兒食品;第九類,音響,顯像管;在填寫時不得把第九類排在第五類前,或把第五類排在第一類前。注意填寫的商品或服務不得超過基礎申請或註冊商品/服務的範圍。

( 2 )如有對具體國家作商品/服務及類別的限定,請注明具體被指定締約方及在該被指定締約方申請保護的所有類別及商品/服務。限定的商品/服務不得超出(1)項中指定商品/服務的範圍。

(九)指定保護的締約方

申請人在想要獲得保護的締約方左側的方框內打上 “×” 標記,如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德國、法國、義大利三國,申請人只需在這三個國家左側的方框打 “×” 即可。 如申請人已獲得國內受理通知書,可指定同屬協定或議定書締約方,及純議定書締約方;如已獲得國內註冊證,可指定所有締約方。

(十)本申請交費方式

在所選擇交費方式左側方框內打 “×” 標記。

8、繳納規費

商標局收到手續齊備的申請書件之後,登記收文日期,編定申請號,計算申請人所需繳納的費用,向申請人或代理人發出《收費通知單》。

申請人或代理人應在收到《收費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繳納有關費用。商標局只有在收到如數的款項後,才會向國際局遞交申請。如申請人或代理人逾期未繳納規費,商標局不受理其申請,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9、《國際註冊證》的領取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收到符合《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的國際註冊申請後,即在國際註冊簿上進行登記註冊,並給商標註冊申請人頒發《國際註冊證》並通知各被指定締約方商標主管機關。

《國際註冊證》由國際局直接寄送給商標局國際註冊處,再由商標局國際處轉寄給申請人或商標代理機構。應該注意的是,申請人填寫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請人的地址有變動,應及時辦理變更。

10、注意事項

(一)指定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的國際註冊申請,時常收到這些國家的審查意見書或臨時駁回通知書,給我國申請人的國際註冊在時間和費用上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出現以上問題的原因在於,這些國家在加入馬德里聯盟時,對《馬德里協定》或《議定書》的某些條款做了保留或聲明,對馬德里國際註冊申請的某些要件進行審查時,主要依據本國法律和規定。

因此,我們特意提醒申請人在填寫外文申請表格時注意以下內容:

(1)企業性質一欄:美國要求必須填寫,可接受CORPORATION,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JOINT VENTURE或者PATERNERSHIP等。

(2)商標意譯一欄:新加坡要求中文商標必須對漢字進行逐一翻譯,商標整體也要說明有無含義;美國要求說明商標有無含義,是否表示地理名稱,在相關的產品或服務行業中是否有特殊含義。

(3)商品一欄:美國要求商品的申報必須符合其國內《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務分類手冊》 (Acceptable Ident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Manual, http://tess2.uspto.gov/netahtml/tidm.html) 的要求,馬德里國際註冊通用的《尼斯國際分類》只是作為參考。日本、韓國也有類似的要求。我們建議,指定美國、日本、韓國的國家的申請人在填寫外文表格(MM2或MM3)時, 10 ( a )和 10 ( b )最好一起填寫。 10 ( b )一欄是在指定國家對商品做限制,即在不超出商品範圍的情況下,對商品做出刪除或細化。比如:美國不接受 “ 服裝 ” ,但是接受 “ 服裝,即襯衫、毛衣、風衣、褲子和運動外套 ” 。

(4)指定美國時,必須填寫 MM18 表格。 MM18 表格中 Signature 一欄必須為個人簽名, Signatory’s Name (Printed) 一欄必須列印簽字人姓名的拼音, Signatory’s Title 一欄必須列印簽字人的職務。 Date of execution (dd/mm/yyyy) 一欄日期的填寫方式是日 / 月 / 年,比如 2012 年 4 月 18 日 ,應該填寫為 18/04/2012 。 INFORMATION REQUIRED BY THE INTERNATIONAL BUREAU 也要一併填寫。

(二)國際註冊有效期為十年,自國際註冊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後,如想繼續使用的,應當續展註冊。

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後續業務

1、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後期指定

1)簡介:後期指定是指商標獲得國際註冊後,商標註冊人就該國際註冊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務申請領土延伸至一個或多個國家。

2)申請材料: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後期指定申請書;

外文申請書(MM4);

國際註冊證影本;

如委託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託書;

指定美國的,一併提交MM18表格。

3)注意事項:

後期指定申請,如有涉及純協定締約方,必須通過商標局轉遞國際局;如沒有涉及純協定締約方,可直接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遞交,或通過商標局轉遞國際局。

後期指定的締約方,在國際注冊商標到期續展時,需一併進行續展。

2、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轉讓

1)簡介:轉讓,是指國際註冊所有人將其國際注冊商標專用權讓與他人的法律行為。受讓人應當在締約方境內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者在締約方境內有住所,或者是締約方國民。

2)申請材料:

填寫並加蓋轉讓人、受讓人公章的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轉讓申請書;

外文申請書(MM5);

轉讓人、受讓人資格證明文件,如營業執照影本,居住證明影本,身份證件影本等;

受讓人使用英文名稱的,必須提供使用該英文名稱的證明檔;委託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託書。

3)注意事項:

轉讓申請可直接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遞交,或通過商標局轉遞國際局。

3、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刪減

1)簡介:刪減是指申請人在全部或部分被指定締約方刪減商品/服務。

2)申請材料: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刪減申請書;

外文申請書(MM6);

國際註冊證影本;

委託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託書。

3)注意事項:

刪減申請可直接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申請辦理或通過商標局轉遞國際局。

4、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放棄

1)簡介:放棄是指申請人在部分締約方放棄對全部商品或服務的保護。

2)申請材料: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放棄申請書;

外文申請書(MM7);

國際註冊證影本;

委託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託書。

3)注意事項:

放棄申請如有涉及純協定締約方,必須通過商標局轉遞國際局;如沒有涉及純協定締約方,可直接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遞交,或通過商標局轉遞國際局。

5、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註銷

1)簡介:

登出是指申請人在全部締約方對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務進行登出。

2)申請材料: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註銷申請書;

外文申請書(MM8);

國際註冊證影本;

委託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託書。

3)注意事項:

註銷申請如有涉及純協定締約方,必須通過商標局轉遞國際局;如沒有涉及純協定締約方,可直接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遞交,或通過商標局轉遞國際局。

6、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註冊人名稱/地址變更

1)簡介: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如註冊人名義或地址發生變更的,需辦理註冊人名義或地址變更申請。

2)申請材料: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變更申請書;

外文申請書(MM9);

國際註冊證影本;

相應的變更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託書。

3)注意事項:

註冊人名義或地址變更可直接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遞交或通過商標局轉遞國際局。

7、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代理人名稱/地址變更

1)簡介: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所登記的代理人如名義或地址發生變更的,需辦理代理人名義或地址變更申請。

2)申請材料: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代理人名稱地址變更申請書;

外文申請書(MM10);

國際註冊證影本。

3注意事項:

此業務可直接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申請辦理或通過商標局轉遞國際局。也可以直接致函給國際局,寫明要變更的事項即可。

8、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續展

1)簡介: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的有效期滿後,如想繼續使用的,應辦理續展。《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規定,國際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在有效期屆滿之前6個月,國際局將非正式地通知商標註冊人有關續展事宜,包括有效期屆滿日期。如果註冊人未能在有效期屆滿日前申請續展,國際局會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在寬展期內仍未申請續展的,國際局將註銷該國際註冊。在上述期限內申請的,商標國際註冊有效期得以續展10年。

2)申請材料: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續展申請書;

外文申請書(MM11);

國際註冊證影本;

委託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託書。

3)注意事項:

續展申請可通過商標局辦理,或直接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申請辦理,或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網站上(www.wipo.int)使用E-renewal工具進行線上續展。

9、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指定代理人

1)簡介: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註冊人如需委託新的代理人,可辦理指定代理人申請。

2)申請材料: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指定代理人申請書;

外文申請書(MM12);

國際註冊證影本;

商標代理委託書。

3)注意事項:

此業務可直接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申請辦理或通過商標局轉遞國際局。

申請人須通過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備案代理機構總名單

http://sbsq.saic.gov.cn:9080/tmoas/agentInfo_getAgentDljg.xhtml

國際異議

根據我國《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自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 3個月內,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異議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內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可以直接或通過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外的企業或者自然人,則必須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一)國際異議申請所需材料

1、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異議申請書;

2、國際註冊公告影本;

3、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

4、委託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託書。

(二)國際異議收費標準

商標異議按類別收費,每個類別500元。

(三)國際異議受理機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聯繫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通達中心收文科

郵編:100055

(四)異議答辯

商標局在駁回期限內將異議申請的有關情況以駁回決定的形式通知國際局。

被異議人可以自收到國際局轉發的駁回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進行答辯,答辯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提交。

(五)注意事項

1、若異議人為外國自然人或法人,則異議人名稱及地址需用外文填寫。

2、若被異議商標為共同申請的商標,被異議人名稱/地址必須填寫代表人的名稱/地址。

五、特別聲明

以上內容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正式發文,因此,所有內容都是指導性的,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

馬德里註冊規費說明

馬德里商標申請費用:代理費50000元 指定國家費用依實際規費收取

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議定書》以及《共同實施細則》,申請人應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繳納的規費如下:

一、新申請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新申請費用由以下部分組成:

1、基礎註冊費:653瑞士法郎(黑白圖樣)或903瑞士法郎(彩色圖樣)。

2、補充註冊費:每個指定締約方收取100瑞士法郎,要求單獨規費的締約方除外。

3、附加註冊費:在有補充註冊費的情況下,如商品/服務的類別超過3個,每增加1個類別,增加100瑞士法郎。

4、單獨規費:某些締約方會要求收取單獨規費,詳見單獨規費表。

二、後期指定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後期指定申請費用由以下部分組成:

1、基礎註冊費:300瑞士法郎。

2、補充註冊費:每個指定締約方收取100瑞士法郎,要求單獨規費的締約方除外。

3、單獨規費:某些締約方會要求收取單獨規費,詳見單獨規費表。

三、 轉讓

轉讓規費:177瑞士法郎(每個國際註冊號)

四、 註冊人名稱和/或地址變更

變更規費:150瑞士法郎(每件變更申請)

五、 刪減

商品/服務刪減規費:177瑞士法郎(每個國際註冊號)

六、 續展

續展申請費用由以下部分組成:

1、基礎註冊費:653瑞士法郎。

2、補充註冊費:每個指定締約方收取100瑞士法郎,要求單獨規費的締約方除外。

3、附加註冊費:在有補充註冊費的情況下,如商品/服務的類別超過3個,每增加1個類別,增加100瑞士法郎。

4、單獨規費:某些締約方會要求收取單獨規費,詳見單獨規費表。

5、寬展費:逾期未續展的,仍有6個月的寬展期,需加收寬展費326.5瑞士法郎。

七、 匯率計算

以我局收文日的中國銀行零點賣出價為准。

例如2013年8月1日的匯率為:1瑞士法郎兌換6.6374元人民幣。

八、 免費辦理專案

放棄申請、註銷申請、代理人名稱或地址變更申請、指定代理人申請均免費辦理。

指定收取單獨規費國家的收費標準(匯率:以收文當日為准)(單位:瑞士法郎)

基礎註冊費:653瑞士法郎(黑白商標圖樣)、903瑞士法郎(彩色商標圖樣)

     項目國家 指 定 申 請 續 展
首一類 三個類以內 每增加一個類 首一類 三個類以內 每增加一個類
英國 227 63 252 63
丹麥 330 84 330 84
挪威 278(278) 78(78) 314(314) 121(121)
芬蘭 225(304) 84(84) 262(341) 131(131)
瑞典 260 102 260 102
冰島 270(270) 58(58) 270(270) 58(58)
愛沙尼亞 151(203) 47(47) 188(235) 0
格魯吉亞 314 115 314 115
日本 108269 82269 371 371
土庫曼斯坦 151 76 380 0
希臘(請見注6) 115(577) 21*(105) 94(472) 21*(105)
新加坡 242 242 270 270
澳大利亞 263 263 300 300
愛爾蘭 257 73 262 131
韓國 233 233 266 266
美國 388 388 291 291
歐盟 897(1531) 55(第二個類)(55) 164(164) 897(1531) 55(第二個類)(55) 164(164)
土耳其 143 28 140 0
巴林 1710(2105) 1710(2105) 1710(2105) 1710(2105)
烏茲別克斯坦 1028(1543) 103(154) 514(1028) 51(103)
迦納 379 379 370 370
阿曼 484(1211) 484(1211) 727(1453) 727(1453)
以色列 423 318 754 636
庫拉索 336(667) 35(68) 336(667) 35(68)
波內赫、聖尤斯特歇斯和薩巴群島 195(279) 20(20) 319(581) 56(56)
菲律賓 116 116 178 178
紐西蘭 93 93 217 217
墨西哥 149 149 160 160
哥倫比亞(請見注7) 281(374) 140(187) 153(寬展期:每一類209) 75
敘利亞 193 193 193 193
印度 62(156) 62(156) 78(156) 78(156)
突尼斯 131 17 187 40
聖馬丁 298(593) 31(61) 298(593) 31(61)
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請見注8) 639 131 799(寬展期:加收208) 160
辛巴威 97 58 78 78
甘比亞 97 97 243 0
老撾 141 101 141 101
安地卡及巴布達 247 0 114 0

注:1.圓括號中數位為集體、證明商標收費標準。

2.單獨收費的標準不是固定的,國際局將根據匯率的變化或者應單獨收費國因國內收費標準變化的要求及時將各國新的單獨收費標準通知各成員國。(請登錄www.wipo.int進行查詢)

3.日本申請費用為第一個類108瑞士法郎,每增加一個類增加82瑞士法郎,註冊成功後收取註冊費用每個類269瑞士法郎。該收費標準自2016年12月14日起開始執行。

4.表上沒有列的國家均為3個類別以內100瑞士法郎。

5.後續業務的收費標準:後期指定的基礎註冊費為300瑞郎,轉讓規費為177瑞郎(每個國際註冊號),變更規費為150瑞郎(每件變更申請),刪減規費為177瑞郎(每個國際註冊號),續展基礎註冊費653瑞郎,寬展費326.5瑞郎。放棄申請、註銷申請、代理人名稱或地址變更申請、指定代理人申請均免費辦理。

  1. 關於希臘單獨規費收取的具體說明:

關於馬德里新申請和後期指定,希臘智慧財產權局對超過第10個類別後不再要求收取額外的費用。舉例說明如下:

如指定希臘時申請1個類別,單獨規費為115瑞士法郎;

如2個類別,單獨規費為115+21=136瑞士法郎

如10個類別,單獨規費為115+21×9=304瑞士法郎

如申請的類別超過10個,單獨規費仍為304瑞士法郎。

此原則適用於集體商標。

關於馬德里續展,希臘智慧財產權局對超過第10個類別後不再要求收取額外的費用。舉例說明如下:

如續展涉及1個類別,單獨規費為94瑞士法郎;

如2個類別,單獨規費為94+21=132瑞士法郎;

如10個類別,單獨規費為94+21×9=283瑞士法郎;

如涉及的類別超過10個,單獨規費仍未283瑞士法郎。

此原則適用於集體商標。

  1. 哥倫比亞:進入寬展期的商標,續展費每類為209瑞士法郎。
  2. 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進入寬展期的商標,續展費加收208瑞士法郎。

馬德里聯盟締約方列表

國家 加入馬德里協定時間 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時間 國家 加入馬德里協定時間 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時間
阿爾巴尼亞 1995.10.4 2003.7.30 賴比瑞亞 1995.12.25 2009.12.11
阿爾及利亞 1972.7.5 列支敦士登 1933.7.14 1998.3.17
安地卡及巴布達 2000.3.17 立陶宛 1997.11.15
亞美尼亞 1991.12.25 2000.10.19 盧森堡 1924.9.1 1998.4.1
澳大利亞 2001.7.11 摩納哥 1956.4.29 1996.9.27
奧地利 1909.1.1 1999.4.13 蒙古 1985.4.21 2001.6.16
亞塞拜然 1995.12.25 2007.4.15 摩洛哥 1917.7.30 1999.10.8
巴林 2005.12.5 馬達加斯加 2008.4.28
白俄羅斯 1991.12.25 2002.1.18 莫三比克 1998.10.7 1998.10.7
比利時 1892.7.15 1998.4.1 荷蘭 1893.3.1 1998.4.1
不丹 2000.8.4 2000.8.4 挪威 1996.3.29
波士尼亞 – 黑塞哥維那 1992.3.1 2009.1.27 波蘭 1991.3.18 1997.3.4
波札那 2006.12.5 黑山 2006.6.3 2006.6.3
保加利亞 1985.8.1 2001.10.2 葡萄牙 1893.10.31 1997.3.20
中國 1989.10.4 1995.12.1 韓國 2003.4.10
克羅埃西亞 1991.10.8 2004.1.23 莫爾達瓦 1991.12.25 1997.12.1
古巴 1989.12.6 1995.12.26 羅馬尼亞 1920.10.6 1998.7.28
賽普勒斯 2003.11.4 2003.11.4 俄羅斯 1976.7.1 1997.6.10
捷克 1993.1.1 1996.9.25 聖馬利諾 1960.9.25 2007.9.12
朝鮮 1980.6.10 1996.10.3 塞爾維亞 1992.4.27 1998.2.17
丹麥 1996.2.13 獅子山 1997.6.17 1999.12.28
埃及 1952.7.1 2009.9.3 新加坡 2000.10.31
愛沙尼亞 1998.11.18 斯洛伐克 1993.1.1 1997.9.13
芬蘭 1996.4.1 斯洛維尼亞 1991.6.25 1998.3.12
法國 1892.7.15 1997.11.7 西班牙 1892.7.15 1995.12.1
格魯吉亞 1998.8.20 蘇丹 1984.5.16 2010.2.16
德國 1922.12.1 1996.3.20 史瓦濟蘭 1998.12.14 1998.12.14
希臘 2000.8.10 瑞典 1995.12.1
迦納 2008.9.16 敘利亞 2004.8.5 2004.8.5
匈牙利 1909.1.1 1997.10.3 瑞士 1892.7.15 1997.5.1
冰島 1997.4.15 塔吉克斯坦 1991.12.25 2011. 6.30
伊朗 2003.12.25 2003.12.25 馬其頓 1991.9.8 2002.8.30
愛爾蘭 2001.10.19 土耳其 1999.1.1
義大利 1894.10.15 2000.4.17 土庫曼斯坦 1999.9.28
日本 2000.3.14 烏克蘭 1991.12.25 2000.12.29
哈薩克 1991.12.25 2010 .12.8 英國 1995.12.1
肯亞 1998.6.26 1998.6.26 美國 2003.11.2
吉爾吉斯斯坦 1991.12.25 2004.6.17 烏茲別克斯坦 2006.12.27
拉脫維亞 1995.1.1 2000.1.5 越南 1949.3.8 2006.7.11
賴索托 1999.2.12 1999.2.12 尚比亞 2001.11.15
納米比亞 2004.6.30 2004.6.30 阿曼 2007.10.16
歐盟 2004.10.1 聖多美及普林西比島 2008.12.8
以色列 2010.9.1  菲律賓 2012.7.25
紐西蘭 2012.12.10 哥倫比亞 2012.8.29
墨西哥 2013.2.19 印度 2013.7.8
盧旺達 2013.8.17 突尼斯 2013.10.16
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 2015.3.5 辛巴威 2015.3.11
柬埔寨 2015.6.5

注:(1)“ 比荷盧 ” 為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三國聯盟的簡稱,實際是三個 “ 馬德里聯盟 ” 成員國,但申請人指定這三個國家保護時,仍按一個國家對待,並按一個國家繳納有關規費。

(2)目前,純 “ 協定 ” 締約方(僅加入馬德里協定締約方)為 1個,即:阿爾及利亞。

(3)目前,純 “ 議定書 ” 締約方(僅加入馬德里議定書締約方)為 40 個,分別是:安地卡及巴布達、澳大利亞、巴林、波札那、丹麥、愛沙尼亞、歐盟、芬蘭、格魯吉亞、希臘、冰島、愛爾蘭、日本、立陶宛、馬達加斯加、挪威、阿曼、韓國、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庫曼斯坦、英國、美國、烏茲別克斯坦、尚比亞、迦納、聖多美及普林西比島、以色列、菲律賓、哥倫比亞、紐西蘭、墨西哥、印度、盧旺達、敘利亞、突尼斯、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辛巴威、柬埔寨。

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常見問題

馬德里商標註冊Q&A

什麼是馬德里協定締約方和馬德里議定書締約方?

協定締約方是指加入“馬德里協定”的國家;

議定書締約方是指加入“議定書”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

純協定締約方是指只加入“協定”而未加入“議定書”的國家;

純議定書締約方是指只加入“議定書”而未加入“協定”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

自2008年9月1日起,對於“馬德里聯盟”中同屬於“協定”締約方和“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適用議定書。

目前,純協定締約方僅1個,即:阿爾及利亞。

目前,純議定書締約方為40個,分別是:安地卡及巴布達、澳大利亞、巴林、波札那、丹麥、愛沙尼亞、歐盟、芬蘭、格魯吉亞、希臘、冰島、愛爾蘭、日本、立陶宛、馬達加斯加、挪威、阿曼、韓國、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庫曼斯坦、英國、美國、烏茲別克斯坦、尚比亞、迦納、聖多美及普林西比島、以色列、菲律賓、哥倫比亞、紐西蘭、墨西哥、印度、盧旺達、敘利亞、突尼斯、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辛巴威、柬埔寨。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新申請所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1)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書;

(2)相應的外文申請書;

(3)國內商標註冊證影本或受理通知書影本;

(4)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如營業執照影本、居住證明影本、身份證件影本等;

(5)基礎註冊或申請的商標如在國內進行過變更、轉讓或續展等後續業務,一併提交核准證明影本;

(6)申請人使用英文名稱的,必須提供使用該英文名稱的證明檔;

(7)委託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託書;

(8)指定美國的,一併提交MM18表格。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新申請的外文表格(MM表格)如何選用?

如指定的締約方僅限於純協定締約方,選用MM1表格;如指定的締約方不包含純協定締約方,選用MM2表格;如指定的締約方包含純協定締約方,選用MM3表格。

目前,純協定締約方僅為阿爾及利亞。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如何選擇指定締約方?

如果基礎商標僅取得國內受理通知書,尚未註冊成功,則除阿爾及利亞不可以指定,其他締約方均可以指定;如果已獲得國內註冊證,則所有締約方均可指定。具體根據申請人的需要進行選擇。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申請人能否通過商標局辦理馬德里申請?

目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申請人還不能通過商標局辦理馬德里申請。臺灣地區申請人如在中國商標局有已經註冊的商標或已經提交申請、並獲得受理通知書的商標,可以通過商標局辦理馬德里申請。

是否必須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

不是。申請人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也可直接向商標局提交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

申請人直接向商標局提交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是否需要親自到商標局辦理?

不是。申請人準備好所需的申請材料,可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商標局國際註冊處遞交或自行到商標局國際註冊處遞交。

郵寄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中國商標大樓國際註冊處(郵編:100055)。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新申請如何選擇申請語言?

所有新申請都可選用英語或法語。如選用英語為申請語言,請下載英文版MM表格填寫;如選用法語為申請語言,請下載法文版MM表格填寫。

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時,是否可以改變商標的圖樣或顏色?

不可以。要求申請的商標圖樣與基礎商標的圖樣完全一致,顏色完全一致。如基礎商標為黑白圖樣,馬德里申請必須是黑白商標;如基礎商標為彩色圖樣,則馬德里申請也必須是彩色商標圖樣。

如果基礎商標是集體或證明商標,是否可以作為普通商標進行馬德里國際註冊申請?

不可以。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必須與基礎商標類型一致。如果基礎商標是集體或證明商標,必須作為集體或證明商標進行馬德里國際註冊申請。

如果基礎商標是立體商標,是否可以作為普通商標進行馬德里國際註冊申請?

不可以。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必須與基礎商標類型一致。如果基礎商標是立體商標,必須作為立體商標進行馬德里國際註冊申請。

國內基礎申請或基礎註冊正在辦理轉讓或變更的情況

如果國內基礎申請或基礎註冊正在辦理轉讓或變更,不可以受讓人或變更後的名稱或位址辦理國際註冊。如希望用受讓人或變更後的名稱或地址辦理國際註冊,須等到國內轉讓或變更核准之後才可。

如在馬德里申請中指定歐盟將會覆蓋哪些國家?

如指定歐盟將會覆蓋所有歐盟成員國(28國),即: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保加利亞、賽普勒斯、捷克、德國、丹麥、愛沙尼亞、西班牙、芬蘭、法國、英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立陶宛、拉脫維亞、馬爾他、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瑞典、斯洛維尼亞、斯洛伐克、克羅埃西亞。

所有歐盟成員國均同時為馬德里聯盟成員國嗎?

不是。其中馬爾他尚未加入馬德里聯盟。

指定歐盟的特別要求?

指定歐盟必須在外文書式的國家一欄中針對歐盟選擇一個第二語言。

指定美國的特別要求?

指定美國必須附上MM18表格。

如何查詢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狀態?

可登錄WIPO網站http://www.wipo.int/romarin進行查詢。

什麼是國際註冊證?國際註冊證是否代表馬德里申請已註冊成功?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對符合要求的馬德里申請在國際註冊簿上進行登記,同時向申請人頒發《國際註冊證》並通知各指定締約方的商標主管機關。

《國際註冊證》的內容包括該馬德里申請的所有資訊,如國際註冊日,國際註冊到期日期,註冊人資訊,商標,指定商品/服務,以及依據協定或議定書所指定的締約方等。

《國際註冊證》表示該馬德里申請已在國際註冊簿上登記,並不代表在各指定締約方已註冊成功。各指定締約方的商標主管機關在收到國際局通知之後,將會依據本國商標法律規定進行審查,核准註冊或駁回申請都會在駁回期限內向國際局發相應通知,由國際局登記後轉發申請人。

問:如何計算駁回期限?

答:駁回期限從國際局通知日期(Date of notification)開始計算。原屬局為純議定書締約方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駁回期限為通知日期起18個月;原屬局為純協定締約方和同屬協定和議定書締約方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駁回期限為通知日期起12個月。

通知日期在ROMARIN中顯示為Date of recording (date of notification from which the time limit to notify the refusal starts)。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有效期多長?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從國際註冊日開始計算。

日本和迦納的二期註冊費是否可以通過商標局轉交國際局?

不可以。申請人在收到國際局發出的有關日本或迦納的二期註冊費繳費通知後,需要根據通知上的要求直接向國際局繳納有關費用。

日本和迦納的單獨規費分申請費和註冊費兩次收取:在新申請或後期指定中指定日本或迦納的,申請人先繳納申請費;日本特許廳或迦納工業產權局審查核准後,通知申請人繳納註冊費。申請費可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直接向國際局繳納,也可以通過商標局轉交;註冊費由申請人或代理人根據國際局的通知直接向國際局繳納。

能否通過商標局申請非馬德里締約方的商標註冊?

不可以。

對領土延伸至中國的馬德里申請,中國商標局會頒發註冊證嗎?

不會。對領土延伸至中國的馬德里申請,中國商標局依據《商標法》進行審查,如全部核准註冊,將會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發送核准保護聲明(Statement of grant of protection );如部分駁回或全部駁回,將會向國際局發送駁回通知(Notification of ex officio refusal)。

是否可以對領土延伸至中國的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提出異議?

可以。

領土延伸至中國的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如何計算異議期?

領土延伸至中國的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的異議期為國際公告之日次月1日起3個月。如商標國際公告日為2012年1月16日,其異議期從2月1日起算3個月,到4月30日截止。

如何查詢國際公告?

如需查詢國際公告,可登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網站(www.wipo.int→Trademark→Madrid System→WIPO Gazette)www.wipo.int/madrid/en/madridgazette/browse.jsp

為方便我國申請人使用查詢國際公告,我局特別在中國商標網發佈“查詢國際公告使用說明”。具體路徑如下,登錄中國商標網(sbj.saic.gov.cn)進入子欄目“國際註冊”後選擇“查詢國際公告使用說明”

http://sbj.saic.gov.cn/sbsq/mdlsq/201203/t20120320_125010.html

刪減、放棄、註銷三項業務有何區別?

刪減(limitation)是指申請人在所有或部分締約方對商品或服務進行刪減。該業務也可用於在所有或部分締約方對商品或服務的表述進行修改。

放棄(renunciation)是指申請人在部分締約方放棄對所有商品或服務的保護。

註銷(cancellation)是指在所有締約方對所有或部分商品或服務進行登出。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後續業務所需申請材料?

一、後期指定:

1、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後期指定申請書;

2、外文申請書(MM4);

3、國際註冊證影本;

4、委託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託書;

5、指定美國的,一併提交MM18表格。

二、轉讓

1、填寫並加蓋轉讓人、受讓人公章的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轉讓申請書;

2、外文申請書(MM5);

3、轉讓人、受讓人資格證明文件,如營業執照影本,居住證明影本,身份證件影本等;

4、受讓人使用英文名稱的,必須提供使用該英文名稱的證明檔。

5、委託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託書。

三、刪減

1、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刪減申請書;

2、外文申請書(MM6);

3、國際註冊證影本;

4、委託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託書。

四、放棄

1、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放棄申請書;

2、外文申請書(MM7);

3、國際註冊證影本;

4、委託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託書。

五、註銷

1、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註銷申請書;

2、外文申請書(MM8);

3、國際註冊證影本。

4、委託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託書。

六、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註冊人名稱或地址變更

1、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註冊人名稱或地址變更申請書;

2、外文申請書(MM9);

3、國際註冊證影本;

4、變更證明文件;

5、委託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託書。

七、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代理人名稱或地址變更

1、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代理人名稱或地址變更申請書;

2、外文申請書(MM10);

3、國際註冊證影本;

八、續展

1、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續展申請書;

2、外文申請書(MM11);

3、國際註冊證影本。

4、委託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託書。

九、指定代理人

1、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指定代理人申請書;

2、外文申請書(MM12);

3、國際註冊證影本;

4、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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