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簡介
什麼是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
申請人到國外申請注冊商標主要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逐一國家註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註冊;一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即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註冊。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註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
“馬德里聯盟”是指由“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所適用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所組成的商標國際註冊特別聯盟。截止 2015 年6月5日,馬德里聯盟共有95 個締約方。
馬德里國際商標申請流程介紹
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
1、申請人資格: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我國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擁有我國國籍。另外,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還不能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2、申請條件: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一定的商標註冊申請程式。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 “馬德里協定” 締約方,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獲得註冊的商標;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里議定書”締約方,或是同屬“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締約方,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註冊申請並被受理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註冊的商標。
3、辦理途徑:通過商標局申請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有兩條途徑:
(一)委託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自行向商標局提交申請。
4、辦理步驟
準備申請書件 → 向商標局國際註冊處提交申請書件 → 根據《收費通知書》的規定繳納註冊費用→領取國際註冊證
5、受理機構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國際註冊處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
郵編:100055
6、申請材料
所需材料清單:
(1)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書;
(2)外文申請書(MM表格);
(3)申請人資格證明一份,如營業執照影本、身份證影本等;
(4)國內《商標註冊證》影本,或《受理通知書》影本;
(5)如基礎註冊或申請的商標在國內進行過變更、轉讓或續展等後續業務,一併提交核准證明影本;
(6)申請人使用英文名稱的,必須提供使用該英文名稱的證明檔;
(7)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8)指定美國的,一併提交MM18表格。
外文申請書的選擇:
(1)僅指定純協定締約方,選用MM1表格;
(2)指定的締約方如不包含純協定締約方,選用MM2表格;
(3)指定的締約方如包含純協定締約方,選用MM3表格。
7、申請書式填寫
中文申請書的填寫要求:
(一)申請人信息
(1)申請人名稱:要求和基礎商標的註冊人/申請人名稱一致。申請人是法人的,應填寫全稱;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應填寫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稱的,應連同中文一起填寫。
(2)申請人地址:要求與基礎商標的註冊人/申請人位址一致。可按照省份、城市、街道、門牌號碼、郵遞區號的順序填寫:中國北京市金台路 2 號,郵遞區號: 100260 。
(3)申請人通信地址:如申請人實際通信地址與申請人地址不同,可增加填寫此項。
(4)收文語言選擇:此處在所選語言左側方框內打上 “×” 標記。
(二)申請人資格
如果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 “ 馬德里協定 ” 成員國,這一項中可供申請人選擇的三種情況應依次選擇,即申請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種情況,若符合,應首選第一種,若不符合,再選第二種,第二種也不符合的,再選第三種。若三種都符合或符合兩種,則應選在前的一種。如果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 “ 馬德里議定書 ” 成員國,這三種情況中,申請人只要任選符合的一種即可。
(三)代理人資訊
如申請人直接辦理的,這一欄無需填寫。
(四)基礎申請或基礎註冊
這裡指在我國的商標申請和註冊,而不是國際注冊商標的申請和註冊。如申請人就同一商標的多個基礎申請或基礎註冊提出國際註冊申請,應將各個基礎申請號、申請日期和/或基礎註冊號、註冊日期逐一填寫。
(五)優先權
若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應注明第一次申請的日期和申請號。
(六)商標
此處要求申請人粘貼商標圖樣,商標尺寸大小應按申請書的要求辦理。
(七)其他事項
(1)要求顏色保護:如果申請人要求保護顏色,可作具體說明;
(2)立體商標:如基礎商標是立體商標,此項必選;
(3)聲音商標:如基礎商標是聲音商標,此項必選;
(4)集體或證明商標:如基礎商標是集體或證明商標,此項必選;
(5)商標音譯:此處僅將商標的標準中文拼音填上即可。
(八)商品和/或服務及其類別
( 1 )商品和/或服務及其類別
這裡指商品和服務的填寫,應按《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務類別順序填寫。如:第一類,乙醇,工業用酒精;第五類,阿司匹林,嬰兒食品;第九類,音響,顯像管;在填寫時不得把第九類排在第五類前,或把第五類排在第一類前。注意填寫的商品或服務不得超過基礎申請或註冊商品/服務的範圍。
( 2 )如有對具體國家作商品/服務及類別的限定,請注明具體被指定締約方及在該被指定締約方申請保護的所有類別及商品/服務。限定的商品/服務不得超出(1)項中指定商品/服務的範圍。
(九)指定保護的締約方
申請人在想要獲得保護的締約方左側的方框內打上 “×” 標記,如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德國、法國、義大利三國,申請人只需在這三個國家左側的方框打 “×” 即可。 如申請人已獲得國內受理通知書,可指定同屬協定或議定書締約方,及純議定書締約方;如已獲得國內註冊證,可指定所有締約方。
(十)本申請交費方式
在所選擇交費方式左側方框內打 “×” 標記。
8、繳納規費
商標局收到手續齊備的申請書件之後,登記收文日期,編定申請號,計算申請人所需繳納的費用,向申請人或代理人發出《收費通知單》。
申請人或代理人應在收到《收費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繳納有關費用。商標局只有在收到如數的款項後,才會向國際局遞交申請。如申請人或代理人逾期未繳納規費,商標局不受理其申請,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9、《國際註冊證》的領取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收到符合《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的國際註冊申請後,即在國際註冊簿上進行登記註冊,並給商標註冊申請人頒發《國際註冊證》並通知各被指定締約方商標主管機關。
《國際註冊證》由國際局直接寄送給商標局國際註冊處,再由商標局國際處轉寄給申請人或商標代理機構。應該注意的是,申請人填寫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請人的地址有變動,應及時辦理變更。
10、注意事項
(一)指定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的國際註冊申請,時常收到這些國家的審查意見書或臨時駁回通知書,給我國申請人的國際註冊在時間和費用上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出現以上問題的原因在於,這些國家在加入馬德里聯盟時,對《馬德里協定》或《議定書》的某些條款做了保留或聲明,對馬德里國際註冊申請的某些要件進行審查時,主要依據本國法律和規定。
因此,我們特意提醒申請人在填寫外文申請表格時注意以下內容:
(1)企業性質一欄:美國要求必須填寫,可接受CORPORATION,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JOINT VENTURE或者PATERNERSHIP等。
(2)商標意譯一欄:新加坡要求中文商標必須對漢字進行逐一翻譯,商標整體也要說明有無含義;美國要求說明商標有無含義,是否表示地理名稱,在相關的產品或服務行業中是否有特殊含義。
(3)商品一欄:美國要求商品的申報必須符合其國內《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務分類手冊》 (Acceptable Ident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Manual, http://tess2.uspto.gov/netahtml/tidm.html) 的要求,馬德里國際註冊通用的《尼斯國際分類》只是作為參考。日本、韓國也有類似的要求。我們建議,指定美國、日本、韓國的國家的申請人在填寫外文表格(MM2或MM3)時, 10 ( a )和 10 ( b )最好一起填寫。 10 ( b )一欄是在指定國家對商品做限制,即在不超出商品範圍的情況下,對商品做出刪除或細化。比如:美國不接受 “ 服裝 ” ,但是接受 “ 服裝,即襯衫、毛衣、風衣、褲子和運動外套 ” 。
(4)指定美國時,必須填寫 MM18 表格。 MM18 表格中 Signature 一欄必須為個人簽名, Signatory’s Name (Printed) 一欄必須列印簽字人姓名的拼音, Signatory’s Title 一欄必須列印簽字人的職務。 Date of execution (dd/mm/yyyy) 一欄日期的填寫方式是日 / 月 / 年,比如 2012 年 4 月 18 日 ,應該填寫為 18/04/2012 。 INFORMATION REQUIRED BY THE INTERNATIONAL BUREAU 也要一併填寫。
(二)國際註冊有效期為十年,自國際註冊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後,如想繼續使用的,應當續展註冊。